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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通史卷六職官志至十典禮志

卷六 職官志

  連橫曰:臺灣為荒服之地,中古未入版圖。草衣木食之民,自生自養,老死不相往來,固不知所謂政治也。及隋、唐之際,避遯之民,群聚澎湖,推年大者為長,畋漁為業,牧羊山谷間,各贍其食,毋相憑陵,故無訟獄之事,又不需所謂政治也。蒙古倔起,威震南邦,澎湖亦為所略。至元中,設巡檢司,隸同安。澎湖之置吏始於此。然是時居人不及二千,且僻遠不易治,尋廢其官,而元亦遁歸蒙古。明初,天下未平,無業之民,相為嘯聚,侵掠閩、粵。洪武五年,信國公湯和經略海上,而墟其地。自是澎湖遂為海寇巢窟。嘉靖四十二年,都督俞大猷討林道乾,留師駐防,仍設巡檢司;已復裁之,而澎湖遂為荷蘭所略。荷人既據澎湖,復入臺灣,築城戍兵,布教撫番,設知事以治之,隸爪哇總督之下。西班牙亦據淡水,墾土殖民,以相抗衡。而臺灣遂為二國所分矣。當是時,延平郡王奮起金、廈,經略中原,以光復舊業。金陵敗後,窮蹙兩島,乃議取臺灣。一鼓而下,荷人降伏,送之歸國,而臺灣復始為我族有也。夫臺灣固我族開闢之土,延平既至,析疆行政,撫育元元,而我顛沛流離之民,乃得憑藉威靈,安生樂業,此天之默相黃冑,而故留此海外乾坤,以存明朔也。

  初,延平開府思明,軍國大事,一日萬幾。分所部為七十二鎮,令六官理國務,一時人才薈萃,庶績咸熙。凡所便宜封拜,輒朝服北向,望永曆帝座疏而焚之。克臺之歲,改臺灣為東都,置承天府,以楊朝棟為府尹,祝敬為天興知縣,莊之列為萬年知縣,設安撫司於澎湖。是為地方之制。又以周全斌總督承天府南北諸路,任官撫番,分管社事。綱紀振飭,制度修明,泱泱乎大國之風也。延平立法嚴,而愛民如子,勸之以忠,勵之以勇,使之以義,綏之以和。閩、粵之民,聞風而至,拓地遠及兩鄙。臺灣之人,以是大集。永曆十六年,子經立。十八年,以諮議參軍陳永華為勇衛,軍國大事悉任之。永華為政儒雅,與民休息。改東都為東寧,天興、萬年為二州。二十年,聖廟成。三月,以永華為學院,葉亨為國子助教,教之、養之。臺人自是始興學。三十四年,永華卒。翌年,經薨,克塽幼,不能治國,以至於亡。

  康熙二十二年,清人得臺灣,議棄其地。靖海將軍施琅疏陳不可,乃設府一、縣三,隸福建。六十年,以朱一貴之變,特命巡視臺灣滿漢御史各一員,監察行政。時漳浦藍鼎元從軍在臺,以北路地方遼闊,治理失宜,議於半線增建一縣,其言甚切。雍正元年,乃劃虎尾溪以北,設彰化縣及淡防同知,領地至蛤仔難,而墾者亦日至焉。當是時,土地初闢,橫絕大海,往來多險,仕宦憚之。康熙三十年,詔曰:『臺灣各官,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俱照廣西南寧等府之例,將品級相當現任官員內,揀選調補,三年俸滿即陞。如無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著為令。』雍正七年,議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臺,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政績優著者准加級,稱職者准加一級,以示鼓勵。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准,調臺官員,年逾四十無子,准其挈眷赴任。

  夫臺灣既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祿甚輕。舊制:分巡道年六十二兩四分四釐,知府同祿,臺防同知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知縣二十七兩四錢九分,縣丞二十四兩三錢二釐,巡檢十九兩五錢二分,實不足以資衣食。乾隆八年,奉旨增加養廉。於是分巡道一千六百兩,知府同祿,臺防同知五百兩,臺灣知縣一千兩,他縣八百兩,縣丞、巡檢各四十兩。然貪婪之吏,以宦為賈,舞弄文墨,剝民肌膏。三年報罷,滿載而歸。而臺灣府、縣之缺,遂為巧佞所爭矣。

  嘉慶十五年,設噶瑪蘭廳,自是頗多增置,而人民亦有二百數十萬,蓋已拓地至臺東矣。牡丹之役既平,同治十三年十一月,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移福建巡撫於臺灣,略曰:『臺灣洋務稍鬆,即善後不容稍緩。唯此次之善後,與往時不同。臺灣之所謂善後者,即臺灣之所謂創始也。顧善後難,以創始為善後則尤難。臣等曩為海防孔亟,一面撫番,一面開路,以絕彼族覬覦之心,以消目前肘腋之患,固未遑為經久之謀。數月以來,南北諸路,縋幽鑿險,斬棘披荊,雖各著成效,卑南、奇萊各處,雖分列軍屯,祗有端倪,尚無綱紀。若不悉心籌畫,詳定規模,路非不已開也,謂一開之不復塞則不敢知,番非不已撫也,謂一撫之不復疑則不敢必。何也?臺地延袤千百餘里,官吏所治祗海濱平原三分之一,餘皆番社爾。國家養育番黎,但令薄輸土貢,永禁侵凌,意至厚也。而奸民積匪,久已越界潛蹤,驅番佔地,而成巢窟;則有官未開而民先開者。入山既深,人跡罕到,野番穴處,涵育孳生;則有番已開而民未開者。疊巘外包,平埔中擴,鹿豕游竄,草木蒙茸,地廣番稀,棄而弗處;則有民未開而番亦未開者。是但言開山,而山之不同已若此。生番種類數十,大概有三:牡丹等社恃其悍暴,劫殺為生,愍不畏死,若是曰凶番;卑南埔裏一帶,居近漢民,略通人性,若是者曰良番;臺北斗史等社,雕題鯨面,向不外通,屯聚無常,種落難悉,獵人如獸,雖社番亦懼之,若是者曰王字番。是但言撫番,而番之不同又若此。夫欲開山而不先撫番,則開山無從下手。欲撫番而不先開山,則撫番仍屬空談。今欲開山,則曰屯兵衛,曰刊林木,曰焚草萊,曰通水道,曰定壤則,曰招墾戶,曰給牛種,曰立村堡,曰設隘碉,曰致工商,曰設官吏,曰建城郭,曰置郵驛,曰建廨署。此數者孰非開山之後必須遞設者?今欲撫番,則曰設土目,曰查番戶,曰定番業,曰通語言,曰禁仇殺,曰教耕稼,曰修道塗,曰給茶鹽,曰易冠服,曰設番學,曰變風俗。此數者又孰非撫番之時必須並行者?雖然,此第言後山,其繁重已若此。前山之入版圖也,百有餘年,一切規制,何嘗具備?就目前之積弊而論,班兵之惰窳也,蠹吏之盤踞也,土匪之橫恣也,民俗之蹈淫也,海防陸守之俱虛也,械鬥紮厝之迭見也;學術之不明,庠序以容豪猾;禁令之不守,煙賭以為饔飧。官斯土也,非無振作有為正已率屬之員,始苦於事權之牽制,繼苦於毀譽之混淆,救過不遑,計功何自?使不力加整頓,一洗浮澆,但以目下山前之規模,推而為山後之風氣,雖多一新闢之區,適多一藏奸之藪。臣等竊以為未可也。嘗綜前後山之幅員計之,可建郡者三,可建縣者十,固非一府所能轄。欲別建一省,又苦器局之未成。而閩省向需臺米接濟,臺餉向由省城轉輸,彼此相依,不能離而為二。環海口岸,處處宜防,洋族教堂,漸漸分佈。居民向有漳籍、泉籍、粵籍之分,番族又有生番、熟番、屯番之異。氣類既殊,撫馭匪易。況以創始之事,為善後之謀,徒靜鎮之非宜,欲循例而無自。使臣持節,可暫而不可常。欲責效於崇朝,兵民有五日京兆之見。倘逾時而久駐,文武有兩姑為婦之難。臣等再四思維,宜仿江蘇巡撫分駐蘇州之例,移福建巡撫駐臺,而後一舉而數善備。何以言之?重洋遠隔,文報稽遲,率意逕行,又嫌專擅。駐巡撫則有事可以立斷,其便一。鎮治兵,道治民,本兩相輔,轉兩相妨。職分不相統攝,意見不免參差。上各有所疑,下各有所恃,不賢者以為推卸地步,其賢者亦時時存形跡於其間。駐巡撫則統屬文武,權歸一尊,鎮道不敢不各修其職,其便二。鎮道有節制文武之責,而無遴選武文之權。文官之貪廉,武弁之勇怯,督撫所聞,與鎮道所見,時或互異。駐臺則不待採訪,而耳目能周,黜陟可以立定,其便三。城社之巨姦,民間之冤抑,睹聞親切,法令易行,公道速伸,人心帖服,其便四。臺民煙癮本多,臺兵為甚;海疆官制久壞,臺兵為尤。良以弁兵由督、撫、提標抽取而來,各有恃其本帥之心。鎮將設法羈縻,祗求其不生意外之事。是以比戶窩賭,如賈之於市,農之於田。有巡撫則考察無所瞻循,訓練乃有實際,其便五。福建地瘠民貧,州縣率多虧累,恆視臺地為調濟之區。不肖者骫法取盈,往往不免。有巡撫以臨之,貪黷之風,得以漸戢,其便六。向來臺員不得志於鎮道,及其內渡,每造蜚語中傷之,鎮道或時為所挾。有巡撫則此技悉窮,其便七。臺民游惰可惡,而戇直實可憐。所以常聞蠢動者,始由官以吏役為爪牙,吏役以人民為魚肉,繼則人民以官吏為仇讎,詞訟不清,而械鬥紮厝之端起。奸宄得志,而豎旗聚眾之勢成。有巡撫則能豫拔亂本而塞禍源,其便八。況開山伊始,地勢殊異,成法難拘,可以因心裁酌,其便九。新建郡邑,驟立營堡,無地不需人才,丞倅將領,可以隨時札調,其便十。設官分邑,有宜遠久者,有屬權宜者,隨時增革,不至廩食之虛縻,其便十有一。開煤煉鐵,有第資民力者,有宜參用洋機者,就近察勘,可以擇地而興利,其便十有二。夫以臺地向稱饒沃,久為他族所垂涎。今雖外患暫平,旁人仍耽耽相視,未雨綢繆之計,正在斯時。而山前山後,其當變革者,其當創建者,非數十年不能成功。而化番為民,尤當漸積優柔,不能渾然無間。與其苟且倉皇,徒滋流弊,不如先得一主持大局者,事事得以綱舉目張,為我國家億萬年之計。況年來洋務日密,偏重東南;而臺灣孤懸海外,七省以為門戶,關係非輕。欲固地險,在得民心;欲得民心,先修吏治營制。而整理吏治營制之權,操於督撫。總督兼轄浙江,移駐不如巡撫之便。臣等明知地屬封疆,事關更制,非部民屬吏所應越陳;而夙夜深思,為臺民計,為閩省計,為沿海籌防計,有不得不出於此者。敢不據實上聞,以為萏蕘之獻。』旨下福建督撫議奏。總督李鶴年、巡撫王凱泰奏言:『福、臺關聯甚巨,彼此相依,未可遽分為二。請以福建巡撫冬春駐臺,夏秋駐省。』詔可。於是葆楨奏建臺北府,改淡防廳為新竹,噶瑪蘭廳為宜蘭,新設恆春、淡水兩縣,置臺東、基隆兩廳,而移北路撫民理番同知於埔裏社,改為中路。大事更張,以革新吏治。營制亦稍整飭,而臺灣之規模漸大矣。

  光緒二年六月,江南道御史林拱樞奏言:『琅𤩝之役,沈葆楨暫任其事,議移巡撫駐紮臺灣,俾善其後。以現在情形而論,區處臺灣,非善後之謀,實創始之事。』十二月,刑部左侍郎袁葆恆亦奏言:『臺灣之地,雖僻海濱,而物產豐富,各國垂涎。倘為外人盤踞,則南北洋各處,出沒窺伺,防不勝防。加以民番雜處,區畫尤難,非專駐大臣,鎮以重兵,舉其地之民風、吏治、營制、鄉團,事事實力整頓,洽以德意,孚以威信,未易為功。查直隸、四川、甘肅各省,皆以總督兼辦巡撫。可否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常川駐守,經理全臺。其福建全省事宜,專歸總督辦理。事任各有攸司,責成即有所屬,似於臺灣目前情形,不無裨益。』而巡撫丁日昌亦以分駐兩地,往來不便,奏請簡駐重臣,督辦數年,而後建省。部議不可。

  七年春,巡撫岑毓英巡視臺灣。以臺灣孤懸海外,幅員遼闊,籌備防務,必須南北聲氣相通,方易措手。查彰化縣治居南北之中,應將臺灣道、府二缺,權其輕重難易,移一於此,俾可居中控制。兵備道劉璈以彰化之下橋仔頭莊可為都會之地,議移道缺;而以埔裏社之中路同知為臺灣直隸州,與巡道北路副將均移於此。劃大肚、八卦兩山之地,歸州管轄。移彰化縣於鹿港,改為州屬,而貓霧巡檢為州吏目,南投縣丞為州判,駐埔裏社。分鳳山縣學官一員為州學正。改臺灣府為臺南府,專轄臺、鳳、嘉、恆四縣,以與臺北對立。毓英以為可。將入奏,會越南事起,視師廣東,臺灣亦戒嚴,詔以直隸陸路提督劉銘傳駐臺治軍。及平,以銘傳為福建巡撫。十一年五月,奏請專駐臺灣,辦理要政,又陳設防、練兵、清賦、撫番四事。七月,欽差大臣左宗棠奏言:『今日之事勢,以海防為要圖;而閩省之籌防,以臺灣為重地。臺雖設有鎮、道,一切政事,必稟承督,重洋懸隔,文報往來,平時且不免稽遲,有事則更虞梗塞。如前次法人之變,海道不通,諸多阻礙,其已事也。臣查同、光之交,前辦理臺防大臣沈葆楨躬歷全臺,深維利害,曾有移駐巡撫十二便之疏,比經吏部議准在案。嗣與督臣李鶴年、巡撫王凱泰仍以巡撫兼顧兩地覆奏。光緒二年,侍郎袁葆恆請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其福建全省事宜,專歸總督辦理。部議以沈葆楨原奏,臺灣別建一省,苦於器局未成,彼此相依,不能離而為二,未克奉旨允行。厥後撫臣丁日昌以冬春駐臺、夏秋駐省,往來不便,因有專簡重臣督辦數年之請。臣合觀前後奏摺,督撫大臣謀慮雖周,未免各存意見。蓋王凱泰因該地瘴癘時行,心懷畏卻,故沈葆楨循其意而改為分駐之議。丁日昌所請重臣督辦,亦非久遠之圖。皆不如袁葆恆事外旁觀,識議較為切當。夫臺灣雖係島嶼,綿亙亦一千餘里。舊制設官之地,祗海濱三分之一。每年物產關稅,較之廣西、貴州等省,有盈無絀。倘撫番之政,果能切實推行,自然之利,不為因循廢棄,居然海外一大都會也。且以形勢言,孤峙大洋,為七省門戶,關係全局,甚非淺鮮。其中如講求軍備、整頓吏治、培養風氣、疏濬利源,在在均關緊要,非有重臣以專駐之,則辦理必有棘手。以臣愚見,惟有如袁葆恆所請,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所有臺、澎一切應辦事宜概歸該撫經理,庶事有專責,於臺防善後大有裨益。至該地產米甚富,內地本屬相需。若協濟餉項,各省尚通有無,亦萬無不為籌解之理。委用官員,請照江蘇成例。各官到閩之後,量缺多少,簽分發往。學政事宜,並歸巡撫兼管。勘轉命案,即歸臺灣道就近辦理。其餘一切建置分隸各部之政,從前已有成議,毋庸更張。專候諭旨定案,即飭次第舉行。』當是時,內外臣工條陳臺灣善後者凡十數起。而貴州按察使司李元度亦請以福建巡撫專駐臺灣,兼理學政。且言『軍中所需軍火砲械,均須在臺設局,製造存儲,不得如前仰給福建,致有隔絕之患。夫日本距臺甚邇,日本疆圉略如臺灣,而歷朝以來,倔強自立,近且併琉球、亂朝鮮,改從西洋制度,儼然自居於列強之間。夫日本之財力,皆取之國中,非別有轉輸也,而遊刃有餘,可以富庶。臺灣地大物博,百利未興,若能經理得人,需以歲月,何遽不如日本哉?夫強弱無異民,不善用之則弱,能善用之則強。應請簡任巡撫、鎮道,久任而責成之,闢土地,課農桑,徵賦稅,修武備,則七省之藩籬永固,而臺灣可無害矣。』旨下軍機大臣、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六部、九卿會同各省督撫議奏。九月初五日,軍機大臣臣醇親王奕、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臣慶親王奕劻、大學士臣世鐸、臣額抑和布、臣閻敬銘、臣張之萬、北洋通商大臣臣李鴻章等奏言:『臣等查臺灣為南洋樞要,延袤千餘里,民物繁富。通商以後,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員駐紮控制。若以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以專責成,似屬相宜。恭候欽定。如蒙俞允,所有一切事宜,應由該督撫詳細酌議,奏明辦理。』詔曰可。於是設臺灣巡撫,建省會於下橋仔頭莊,以控制南北。設臺灣府,領縣四,附郭曰臺灣,新設雲林、苗栗二縣,改臺灣府為臺南府,臺灣縣為安平縣,陞臺東廳為直隸州。凡三府、一州、三廳、十一縣。以銘傳為巡撫。廷議以臺灣南北袤延甚遠,擬設臺北道以分管理,銘傳奏復添設臺北道,不如添設藩司。詔曰可。於是以沈應奎為臺灣布政使。而兵備道仍兼按察使。又以澎湖為閩、臺門戶,非設重鎮,不足以資控制,詔以澎湖副將與海壇鎮對調,臺灣鎮總兵銷去「掛印」二字,均歸巡撫節制。十二年,設督辦臺灣撫墾大臣,以在籍太僕寺正卿林維源為幫辦,兼團練大臣。銘傳具幹才,大興新政,築鐵路,通航運,辦清賦,闢山林,建學堂,討軍實,開礦產,振工商,計日度月,次第舉行,將置臺灣於富強之域。而士夫不諗其意,政府亦多掣肘,遂稱病以去。繼之者邵友濂,文吏也,諸皆廢止。二十一年,日本據遼東,詔割臺灣以和,下旨撤回官吏。五月,臺人自立為民主國,舉前巡撫唐景崧為大總統,以李秉瑞為軍務大臣,俞明震為內務大臣,陳季同為外務大臣,姚文棟為游說使,餘如舊。而府縣多緘印去。已而大總統亦逃,遂至於亡。

鄭氏中央職官表  

  吏官(永曆八年設六官,分理國事)。

  戶官

  禮官

  兵官

  刑官

  工官

  學院(永曆二十年設,以勇衛陳永華任之)。

  國子助教(永曆二十年設,以葉亨任之)。

  行人(永曆八年設)。

  給事中(此下二官,均明舊制)。

  各科主事

  各科內都事

鄭氏臺灣職官表  

  承天府尹(永曆十六年設,掌一府政事)。

  天興知縣(永曆十六年設,駐府治,十八年改州)。

  萬年知縣(永曆十六年設,駐興隆里,十八年改州)。

  澎湖安撫司(永曆十六年設)。

  北路安撫司(永曆三十六年設)。

清代職官表  

  福建臺灣巡撫一員。光緒十一年奏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暫駐臺北。十三年,照甘肅、新疆例,改為福建臺灣巡撫。

  臺灣布政使司一員。光緒十三年設,綜核全臺錢糧餉項,考核大計。並設布庫大使一員,兼理經歷事。

  臺灣按察使司一員。乾隆五十三年奉旨:『嗣後補放臺灣道員者,俱加按察使銜,俾得奏事。』光緒十三年,部議『臺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特設。』一切刑名,由道管理,即設司獄一員。

  提督學政一員。舊例以按察使副使或按察司僉事為提學道,每省一員。雍正四年,改為提督學政。臺灣向以兵備道兼理。雍正五年,改歸漢御史。乾隆十七年,復歸道。光緒元年,奏由巡撫主政。四年,歸道。十三年,仍歸巡撫。

  巡視臺灣監察御史滿、漢各一員。康熙六十年設,駐府治。乾隆十七年,定例自後三年巡視一次,不必留駐。三十年,奉旨:『嗣後隨時派往。』五十二年,罷,命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水陸提督每年輪值一人前往巡視。

  督辦臺灣撫墾大臣一員。光緒十二年設,巡撫兼理。

  幫辦臺灣撫墾大臣一員。光緒十二年設,駐臺北大嵙崁。

  分巡臺灣兵備道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為臺廈兵備道,駐府治。六十年,去兵備。雍正六年,改為分巡臺灣道。乾隆五十一年,加兵備銜。五十二年,加按察使銜。

  臺南知府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為臺灣府,總匯各縣刑名、錢穀,支放兵餉。光緒十三年,改今名,移臺灣府於臺中。

  臺北知府一員。光緒元年設。

  臺灣知府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臺東直隸州知州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駐卑南。

  臺灣海防同知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駐府治。乾隆三十一年,改為南路理番同知,兼海防。光緒元年,移駐卑南,本缺裁。

  南路理番同知一員。光緒元年設,駐卑南。十三年,陞為州,本缺裁。

  北路撫民理番同知一員。乾隆三十二年設,駐彰化縣治,辦理淡防、彰化、諸羅民番交涉事務。四十九年,鹿港開港,兼理海防。五十年,兼理捕務。五十三年,移駐鹿港。光緒元年,改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本缺裁。

  中路撫民理番同知一員。光緒元年設,駐埔裏社。十年,奏仍駐鹿港。十三年,裁。

  淡水捕務同知一員。雍正元年設,駐彰化。七年,改為撫民同知,移竹塹。光緒元年設縣,本缺裁。

  澎湖海防同知一員。雍正五年,設海防通判,駐媽宮城。光緒十一年,陞為同知。

  基隆撫民理番同知一員。光緒元年,設海防通判。十三年,陞為同知。

  南雅撫民理番通判一員。光緒二十年設,駐大嵙崁。

  噶瑪蘭撫民理番通判一員。嘉慶十五年設,駐五圍。光緒元年,改縣,本缺裁。

  卑南州同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隸臺東州。

  花蓮港州判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隸臺東州。

  安平知縣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原為臺灣縣,附郭。光緒十三年,改今名,移臺灣縣於臺中。

  鳳山知縣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駐舊城,後移今治。

  嘉義知縣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駐佳里興,為諸羅縣,嗣移今治。乾隆五十三年,奉旨改今名。

  恆春知縣一員。光緒元年設,駐琅𤩝。

  淡水知縣一員。光緒元年設,附郭。

  新竹知縣一員。光緒元年設。

  宜蘭知縣一員。光緒元年設。

  臺灣知縣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附郭。

  彰化知縣一員。雍正元年設,駐半線。

  雲林知縣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苗栗知縣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臺灣縣丞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駐城。雍正九年,移駐羅漢門。乾隆五十四年,改巡檢,本缺裁。

  鳳山縣丞一員。雍正九年設,駐萬丹。乾隆二十六年,移駐阿里港。

  諸羅縣丞一員。雍正九年設,駐笨港。

  彰化縣丞一員。乾隆二十三年設,駐南投。光緒元年,奏移鹿港。十年,仍駐南投。十八年,復移鹿港,本缺裁。

  下淡水縣丞一員。光緒元年設,駐阿猴林。

  頭園縣丞一員。嘉義十七年設,隸噶瑪蘭廳。

  新莊縣丞一員。乾隆三十二年,設巡檢,隸淡防廳。五十三年,改縣丞。嘉慶十四年,移駐艋舺。

  艋舺縣丞一員。嘉慶十四年設,光緒元年裁。

  新港巡檢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隸臺灣。乾隆二十六年,移駐斗六門,本缺裁。

  佳里興巡檢一員。乾隆二十六年設,隸諸羅。五十二年,移駐大武壟,本缺裁。

  大武壟巡檢一員。乾隆五十二年設。

  斗六門巡檢一員。乾隆二十六年設,隸諸羅。光緒十四年,裁。

  鹿仔港巡檢一員。雍正十年設,隸彰化。嘉慶十四年,裁。

  大甲巡檢一員。嘉慶十四年設,隸淡防,後隸苗栗。

  貓霧巡檢一員。雍正十年設,駐犁頭店,隸彰化。光緒十三年,裁。

  下淡水巡檢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隸鳳山。五十一年,移駐赤山。雍正九年,移大崑麓。乾隆五十三年,移興隆里。

  竹塹巡檢一員。雍正十年設,隸淡防廳,兼司獄事。

  八里坌巡檢一員。雍正十年設,隸淡防廳。乾隆三十二年,移駐新莊。

  羅漢門巡檢一員。乾隆五十四年設,隸臺灣。嘉慶十六年,移駐蕃薯寮。光緒元年,奏移澎湖八罩嶼,本缺裁。

  枋寮巡檢一員。光緒元年設,隸恆春。

  八罩巡檢一員。光緒十年設。

  葫蘆墩巡檢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隸臺灣。

  臺南府經歷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兼司捕務。

  臺北府經歷一員。光緒元年設。

  臺灣府經歷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各縣典史一員。隨縣設,司捕獄事務。

  臺南府學教授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雍正十一年,添設訓導一員。

  臺北府學教授一員。光緒元年設。

  臺灣府學教授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各縣學教諭一員。隨縣設。

民主國職官表  

  大總統

  軍務大臣

  內務大臣

  外務大臣

  游說使

  府、州、廳、縣如舊

卷七 戶役志

 戶役之制,三代詳矣。漢法:郡國上計,歲登其民於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徵令也。連橫曰:國者,民之國也,與民治之。是故管仲相齊,作內政而寄軍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厲耕戰:故能有勝於天下。然必先明其民數之多寡,力役生產乃可得而平也。臺灣為荒服之地,當明中葉,漳、泉人之至者已數千人;及荷蘭來,賦課丁稅,每丁四盾。領臺之初,歲收三千一百盾,其後增至三萬三千七百盾。蓋移殖者眾,而入款亦巨也。鄭氏因之,每丁改為六錢,熟番如之。其時航海而至者十數萬人,是皆赴忠蹈義之徒,而不忍為滿洲臣妾也。故其奔走疏附者為主戶,而商旅為客戶。肇啟土宇,式廓版圖,以保持殘局。漢族之不奴者僅此爾。永曆三十四年,嗣王經棄金、廈,來者尤眾。華人之在呂宋者,久遭西人之暴,前後戾止,皆撫拊之,給其田疇,樂其生業,故有久居之志。使得十年生聚,十年教訓,二十年之後,可以光復故國,抑且奄有海邦。而南風不競,以至於亡。痛哉!

  清人得臺之時,志稱舊額戶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萬六千八百二十人,歲徵銀八千零六兩零三錢二分。是必有所謬誤;不然,何其鮮耶!考施琅疏陳海上情形,謂:『查自故明時,原住澎湖百姓有五、六千人,原住臺灣者有二、三萬人,俱係耕漁為生。至順治十八年,鄭成功挈去水陸官兵眷口三萬有奇。康熙三年,鄭經復挈去六、七千人。』以此計之,則臺灣之人殆十萬。何以僅為一萬六千餘人?且琅之疏亦有未確者。鄭氏陸師七十有二鎮,使鎮為千人,則有七萬二千。加之以四民,應倍其數。是臺灣之民,此時已近二十萬。不然,以一萬六千餘人,僅不過一鄉,而奏設三縣,何其夸耶?蓋志之所載,僅舉丁稅而言爾。清例:凡有家眷者為一戶,男子年至十六者為成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而婦孺為口。是時移殖之人多無家眷,丁男或流落四方,躬耕巖穴,編查不及;故若是其少。丁稅之制,即古之庸,所以任國之役也。是故稅以足食,賦以足兵,而役以用力,國之經也,民之義也;故社番男女亦課之。舊例:壯番每丁徵米一石七斗,少番一石三斗,番婦一石。而教冊公廨番丁與番婦同。歸化八社,有人三千五百九十二,歲共徵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克臺之歲,旨下福建督撫,凡渡臺者禁帶家眷,而琅亦請申海禁,不許惠、潮之人入臺,故多漳、泉人。然利之所在,人所必趨。況以新啟之地,原田膴膴,何從而禁之哉?康熙五十二年,詔以五十年丁冊為常額,滋生人口,永不加賦。雍正四年,定豁番婦丁稅。少壯番丁改為一律,每粟一石折銀三錢六分,共徵銀二千十六兩九錢三分六釐。乾隆元年,詔曰:『朕愛養元元,凡內地百姓與海外番民,皆一視同仁,輕徭薄賦,使之各得其所。聞福建臺灣丁銀一項,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再加火耗,則至五錢有零矣。查內地每丁徵銀一錢至二錢、三錢不等,而臺灣加倍有餘,民間未免竭蹶。著將臺灣四縣丁銀,悉照內地之例,酌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舒民力。』於是歲徵三千七百六十五兩餘,約減舊額之半。二年,又詔曰:『臺灣番黎大小共九十六社,每年輸納之項,名曰「番餉」。按丁徵收,有多至二兩有餘及五、六錢不等。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無岐視,所輸番餉即百姓之丁銀也。著照民丁之例,每丁徵銀二錢,其餘悉行裁撤。該督撫可轉飭地方官,出示曉諭,實力奉行,務令番民均沾實惠。又聞澎防、淡防兩廳均有額編人丁,每丁徵銀四錢有零,從前未曾裁減,亦著照臺灣四縣之例以行。』於是歲徵番餉三百四十九兩,較舊更減六倍有奇。先是淡水設廳,僅由彰化撥歸丁口十一,歲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而數年間,開墾竹塹各地,至者驟增,多至數萬人,編審未備,故若是之少也。十二年,詔各府縣丁銀勻配田園,按畝徵輸。於是上田勻配四釐一毫八絲六忽,中田四釐三毫八絲一忽,下田四釐六毫三絲九忽,上園四釐九毫二絲九忽,中園五釐五毫五絲七忽,下園五釐六毫三絲三忽,而丁銀廢矣。各縣所徵,其詳如表。蓋以臺灣地多人少,與他府異,故不論地丁,而論田土;則貧民免追逋之憂,而有司無賠累之苦。自是以來,移民日多,墾務日進,全臺約及百萬,而來者仍不許挈眷,番地亦禁開拓,此則退守之政也。

  二十五年,福建巡撫吳士功奏言:『臺灣歸隸版圖,將及百年,久成樂土。居其地者,俱係閩、粵濱海州縣之民,俱於春時往耕,西成回籍。迨後海禁漸嚴,一歸不能復往。其生業在臺灣者,既不能棄其田園,又不能搬移眷屬,別娶番女,恐滋擾害。經陞任廣東撫臣鄂彌達具奏,凡有妻子在內地者,許呈明給照,搬眷入臺,編甲為良。旋經議行在案,嗣於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以流寓民眷,均已搬取,即有事故遲延,亦屬無幾,請停止給照。續於乾隆九年,巡視臺灣御史具奏,以內地民人,或聞臺地親年衰老,欲來侍奉,或因內地孤獨無依,欲來就養。無如例有明禁,因甘蹈偷渡之愆。不肖客頭奸艄,將船駛至外洋,如遇荒島,詭稱到臺,促客登岸,人煙斷絕,坐而饑斃。俄而洲上潮至,群命盡歸魚腹。因礙請照之難,致有亡身之事。請仍准攜眷。經部議准。十二年,督臣喀爾吉善復以前奏未定年限,恐滋弊混,請定限一年之後,不准給照。自此停止以來,迄今十有餘年。現在漢民已逾數十萬,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內地者,正復不少。向之孑身過臺者,今以開墾田原,足供俯仰矣;向之童稚無知者,今已少壯成立,置有田產矣。若棄之而歸,則失謀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於不顧,更非人情所安。伏查乾隆十七年,原任臺灣縣知縣魯鼎梅纂修縣志云:內地窮民在臺營生者數十萬。其父母妻子俯仰乏資,急欲赴臺就養,格於例禁,群賄船戶,頂冒水手姓名,用小漁船夜載出口,私上大船。抵臺復有漁船乘夜接載,名曰灌水。經汛口覺察奸艄,照律問遣,固刑當其罪;而杖逐回籍之民,室廬拋棄,器物一空矣。更有客船串通習水積匪,用濕漏之船收載數百人,擠入艙中,將艙蓋封釘,不使上下,乘黑夜出洋。偶值風濤,盡入魚腹。比到岸恐人知覺,遇有沙汕,輒紿令出船,名曰「放生」。沙汕斷頭,距岸尚遠,行至深處,全身陷入泥淖中,名曰「種芋」。或潮流適漲,隨流漂溺,名曰「餌魚」。言之痛心。臣一載以來,留心察訪,實屬確有之事,然卒未有因陷溺而告發者;緣事在汪洋巨浸,人跡罕到之地,被害者既已沒於波臣,僥免者亦干禁令,莫敢控訴。伏念內外民人均屬朝廷赤子。向之在臺為匪者,悉出隻身之無賴。若安分良民,既已報墾立業,有父母妻子之繫戀,有仰事俯育之辛勤,自必顧惜身家,各思保聚。此從前督撫諸臣所以疊有給照搬眷之請也。及奉准行過臺之後,亦未有眷口滋釁生事者。蓋民鮮土著,則有離去之思;人有室家,各謀久安之計。乃因良民之搬眷,禁以奸民之偷渡,致令在臺者因羈逆旅,常懷內顧之憂,在籍者悵望天涯,不免向隅之泣。以故內地老幼男婦煢獨無依之人,迫欲就養,竟至鋌而走險,畢命波濤。非所以仰體皇上如天之覆,一視之仁也。』疏入,從之。於是至者愈多,拓地愈廣。及嘉慶十六年,有司彙報全臺民戶,計有二十四萬一千二百十七戶,男女大小凡有二百萬三千八百六十一口,而土番不計也。比之清初,幾增百倍。至今又百數十年,而人口且過三百萬,此則競進之力也。

  夫有土必須有人,有人而後有財。生財之道,地著為本。劃田疇以養之,設庠序以教之,治舟車以通之,勸工商以興之,故國無敖民而地無曠土。臺灣之人,漳、泉為多,約占十之六七;粵籍次之,多為惠、嘉之民,其來較後,故曰「客人」;亦有福建汀州。而閩、粵之分,每起械鬥;漳、泉亦然。今則息矣。光緒十三年,巡撫劉銘傳奏請清賦,先飭各廳縣編查戶口,頒行保甲。其時造報者計有男女三百二十餘萬人。雖編查未詳,亦足以知其概矣。十四年改定租率,以一條鞭辦法,而丁稅併於正供,至今行之。

清代臺灣戶口表一(據《臺灣府志》)

廳 縣

戶 數

口 數

備 考

臺灣

 八、六二四

一〇、八六五

乾隆二年

鳳山

 一、六六七

 三、三〇〇

雍正九年

諸羅

 二、四三六

 三、九五五

乾隆二年

彰化

 

   一二五

乾隆二年

淡水

 

三〇、三四二

乾隆二十九年

澎湖

 二、七五二

二四、〇五二

乾隆二十七年

一五、七四九

七二、六三九

 

  按府志所載,如彰化縣係就完納丁銀之人而言,故若是之少,而實在戶口遂不能知。即各廳縣之數,似就土著而載,流寓之人尚不編列,故亦若是之少也。清代臺灣戶口表二(嘉慶十六年編查)

廳 縣

戶 數

口 數

備 考

臺灣

 二八、一四五

  三四一、六二四

 

鳳山

 一九、一二〇

  一八四、五五一

 

嘉義

一二六、六二八

  八一八、六五九

 

彰化

 四〇、四〇七

  三四二、一六六

 

淡水

 一七、九四三

  二一四、八三三

 

噶瑪蘭

 四二、九〇〇

   

澎湖

  八、九七四

   五九、一二八

 

二四一、二一七

二、〇〇三、八六一

 

清代徵收丁稅表一(康熙二十三年

縣 分

丁 額

稅 額(

備 考

臺灣

 八、五七九

四、〇八三、六〇四

 

鳳山

 三、四九六

一、六六四、〇九六

 

諸羅

 四、一九九

一、九九八、七二四

 

澎湖

   五四六

  二五九、八九六

 

一六、八二〇

八、〇〇六、三二〇

 

清代徵收丁稅表二(乾隆二年

縣 分

丁 額

稅 額(

備 考

臺灣

一〇、八六五

二、一七三、〇〇〇

 

鳳山

 三、三〇〇

  六六〇、〇〇〇

 

諸羅

 三、九五五

  七九一、〇〇〇

 

彰化

    二四

    四、八〇〇

 

淡水

    一一

    二、二〇〇

 

澎湖

   六七二

  一三四、四〇〇

 

二四、八七五

三、七六五、四〇〇

 

清代徵收丁稅表三(乾隆十二年

縣 分

田園畝數(毫)

勻配丁稅(釐)

備 考

臺灣

一三三、九〇八、三九八

  六九三、二七二

 

鳳山

一三三、四八八、〇五〇

  七一七、三二八

 

諸羅

 

一、〇三五、一三六

 

彰化

一四四、〇〇六、八五九

一、一六〇、一一〇

 

淡水

 一九、七三七、五三〇

  一六〇、五二一

 

澎湖

 

 

 

清代徵收番餉表一(雍正年間編定)

社 名

丁 數

徵 額(釐)

備 考

大傑顛

一〇〇

一九〇、五一二

 

卓猴

七〇

六三、〇〇〇

 

新港

一七五

三九五、四五六

 

下淡水

二九二

 

 

力力

一六〇

 

 

茄籐

二八〇

 

 

放䌇

一八六

二、〇一六、九三六

 

上淡水

二三七

 

 

阿猴

一六一

 

 

搭樓

二三四

 

 

武洛

九八

 

 

目加溜灣

一一七

一一三、二四八

新莊仔社附納

蕭壟

一二三

四五二、二八九

 

麻荳

一一六

一七二、八七二

 

大武壟

一九三

九一四、八一〇

噍吧哖、木岡、芋匏、內攸等社附納

哆囉嘓

七〇

三一三、九九二

 

諸羅山

六二

六五、二二八

 

打貓

六二

四九、三九二

 

他里霧

五九

五〇、八〇三

 

斗六門

一〇八

三五二、八〇〇

柴裏社附納

西螺

一〇一

二〇四、六二四

 

東螺

一〇二

三七〇、四四〇

眉裏社附納

大突

九一

一〇五、八四〇

 

馬芝遴

一〇四

二一五、九一

 

南北投

一七三

五〇一、三一八

貓羅社附納

二林

八四

四三五、二二四

 

貓兒干

九四

一〇六、五〇〇

 

阿束

一〇七

七〇、九一二

 

大武郡

九七

一六五、四六三

片相觸、二重坡二社附納

沙轆

四六

 

 

牛罵頭

五五

 

 

半線

一一四

三三一、四四二

大肚、柴坑、水裏等社附納

貓霧拺

四五

二九、六三五

 

岸裏

 

一二、〇〇〇

凡五社

蓬山

三五〇

一三四、四一六

凡八社

後壟

三〇七

九八、七八四

凡五社

竹塹

八四〇

三七八、〇〇〇

 

南崁

 

九八、七八四

凡四社

雞籠

 

二二、五七九

金包裏附納

麻薯

 

三、六八〇

新舊二社

奇冷岸

 

一二、九〇〇

 

大圭佛

 

一七、九八二

 

猴悶

 

四九、三九二

 

南社

 

八〇六、五〇〇

 

加六堂

 

四九、三九二

 

𤩝

 

五一、一五六

 

琉球

 

九、八七八

 

卑南覓

 

六八、七九六

 

山豬毛

 

一二、〇〇〇

凡十社

傀儡山

 

二一、六〇〇

凡十八社

貓仔

 

二二、八〇〇

凡十九社

本祿

 

四、八〇〇

凡四社

阿里山

 

 

凡八社

崇爻

 

 

凡八社

水沙連

六八八

三、五二五、六八七

凡二十四社

巴荖遠

 

七、二〇〇

凡四社

沙里興

 

二、四〇〇

 

蛤仔難

 

三〇、〇〇〇

哆囉滿社附納

清代徵收番餉表二(乾隆二年改定)

社 名

丁 數

徵 額(釐)

備 考

大傑顛

一〇〇

二四、〇〇〇

 

卓猴

七〇

一四、〇〇〇

 

新港

一七五

三五、〇〇〇

 

下淡水

二九二

五八、四〇〇

 

力力

一六〇

三二、〇〇〇

 

茄籐

二八〇

五六、〇〇〇

 

放䌇

一八六

五七、二〇〇

 

上淡水

二三七

四七、四〇〇

 

阿猴

一六一

三二、二〇〇

 

搭樓

二三四

四六、八〇〇

 

武洛

九八

一九、六〇〇

 

目加溜灣

一一七

二三、四〇〇

 

蕭壟

一二三

二四、六〇〇

 

麻荳

一一六

二三、二〇〇

 

大武壟

一九三

三八、六〇〇

噍吧哖、木岡、芋匏、內優等社附納

哆囉嘓

七〇

一四、〇〇〇

 

諸羅山

六二

一二、四〇〇

 

打貓

六二

一二、四〇〇

 

他里霧

五九

一一、八〇〇

 

斗六門

一〇八

二一、六〇〇

 

西螺

一〇一

二〇、二〇〇

 

東螺

一〇二

二〇、四〇〇

 

眉裏

九七

一九、四〇〇

 

大突

九一

一八、二〇〇

 

馬芝遴

一〇四

二〇、八〇〇

 

南北投

一七三

三四、六〇〇

貓羅社附納

二林

八四

一六、八〇〇

 

貓兒干

九四

一八、八〇〇

 

阿束

一〇七

二一、四〇〇

 

大武郡

九七

一九、四〇〇

 

沙轆

四六

九、二〇〇

 

牛罵頭

五五

一一、〇〇〇

 

半線

一一四

二二、八〇〇

柴坑社附納

貓霧拺

四五

九、〇〇〇

 

大肚

一一八

一三七、六〇〇

水裏社附納

岸裏

 

二、四〇〇

凡五社

蓬山

三五〇

七〇、〇〇〇

凡八社

後壟

三七〇

六一、四〇〇

凡五社

竹塹

八九

一七、八〇〇

凡五社

淡水

五七九

一一五、八〇〇

淡水、南崁、雞籠凡十二社

麻薯

 

九六〇

 

奇冷岸

 

 

 

大圭佛

 

 

 

猴悶

 

 

 

南社

 

 

 

加六堂

 

 

 

𤩝

 

 

凡十社

琉球

 

 

 

卑南覓

 

 

 

山豬毛

 

四、八〇〇

凡十社

傀儡山

 

六、四〇〇

凡十八社

貓仔

 

九、一二〇

凡十九社

本祿

 

一、九二〇

凡四社

阿里山

 

 

凡八社

崇爻

 

 

凡八社

水沙連

六八八

一三七、六〇〇

凡二十四社

巴荖遠

 

一、四四〇

凡四社

沙里興

 

四八〇

 

蛤仔難

 

 

哆囉滿附

卷八 田賦志

  連橫曰:井田之法廢矣,鄉曲猾豪,奪民之田,以殖私利。用其富厚,敖游官府,驕奢淫佚,勢過王侯。而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歲稔乃不獲一飽,先疇自作,貸種於人,頭會箕歛,從而剝之。貧富之等日差,貴賤之階愈絕,而民怨鬱矣。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所謂十一而稅也。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設為庠序學校以教之。庠者,養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則執鋤以耕,出則荷戈而戰。忠義奉公,以衛其國。此則先王經邦蒞民之善制也。天井田養民,其田皆國之田也。及秦以後,民所自有之田也。民所自有之田,又從而賦之,亦曰以保之也。故民之輸將不怠。若已不能保,而又橫征之,使之蕉萃於虐政之中,是直以民為隸而已。

  臺灣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墾也。手耒耜,腰刀槍,以與生番猛獸相爭逐。篳路藍縷,以啟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於今是賴。艱難締造之功,亦良苦矣。當明之世,漳、泉地狹,民去其鄉,以拓殖南洋;而至臺灣者亦夥。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輒病死,不得歸,故有「埋冤」之名。及顏思齊至,鄭芝龍附之,墾土築屋,漸成部落。思齊既死,芝龍復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餘人。自生自養,以贍其家,固無政令以率之也。天啟四年,荷人入臺灣,借地土番。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雞籠,各據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徵其賦。計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為一甲。上則年徵穀十八石,中十五石六斗,下十石二斗。其時土田初闢,一歲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崇禎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謀於芝龍,募饑民數萬,人給銀三兩,三人合給一牛,載至臺灣,墾田芟舍,以其衣食之餘,納租鄭氏,故富甲七閩。延平建宅,從者尤多。休兵息民,以事農畝。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者皆為官佃,賦仍舊。宗室文武召民自闢,謂之私田,則所謂文武官田者也。定則之法,亦分三等。納稅之外,又課其賦。所謂官斗,較中土倉斛僅有八升。原田膴膴,取之無盡。耕後數年,輒棄其舊。故三年一丈,課其增減,定其肥磽,而所以恤民之困也。諸鎮之兵,各分其地,按地開墾,自耕自給,謂之營盤。三年之後,乃丈其則,以立賦稅。農隙之時,訓以武事。此則寓兵於農之意也。永曆十八年,嗣王經委政陳永華。永華善治國,分諸鎮土地,復行屯田之制。於是闢地日廣,遠及半線。二十四年,右武衛劉國軒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駐軍以戍;則今之國姓莊也。寧靖王術桂入臺後,以竹、滬一帶,土厚泉甘,墾田百數十甲,歲入頗豐,有餘則散之故舊,不需湯沐之奉。而諸鎮屯田至今尚留其跡。此則鄭氏富強之基也。

  清人得臺,廷議欲墟其地。靖海將軍施琅力陳不可,乃設一府、三縣。又奏請減賦,略曰:『今部臣蘇拜等所議錢糧數目,較鄭克塽所報之額,相去不遠。然在鄭氏當日,自為一國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餉賦,未免重科。茲部臣等奉有再議之旨,不得不以此數目議覆。如以會議既定,當按數而徵,在道府責成所係,必奉行催科。兼以鄭氏向時所徵者乃時銀,我之所定者乃紋銀,紋之與時更有加等。且臣前之議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賦也。蓋熟察其地,屬在東南險遠,關係數省安危。今既設官分治,撥兵汛防,則善後之計,宜加周詳。而今所調守兵一萬,乃就閩省經制水陸兵丁六萬五千七百五十名數內抽調,兵無廣額,餉無加增。就此議定錢糧數目,蠲減於寇虐之後,使有司得以仰體德意,留心安集撫綏。數年之後,人戶繁盛,田疇悉易,賦稅自充,有增無減。豈待按數而征哉?』下旨再議。於是奏定上則田每甲征穀八石八斗,園四石,其詳如表。六十一年,巡臺御史黃叔璥以臺灣田賦較重內地。臺之一甲,得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有奇。內地上田,各縣徵法不一,約折色自五、六分以至一錢一、二分而止,是一甲不過徵至一兩三錢為最多矣。今臺徵穀八石八斗,使穀最賤,石為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餘,況又有貴於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藉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矣。雍正五年,巡臺御史尹秦奏言:『臺灣全郡盡屬沙壤,地氣長升不降。所有平原,總名草地。有力之家,視其勢高而近溪澗淡水者,赴縣呈明四至,請給墾單,召佃開墾。所開田園,總以甲數。每甲約抵內地十一畝有奇。鄭氏當日分上、中、下三則取租。開臺之後,地方有司照租徵糧,而業戶以租交糧,致無餘粒。勢不得不將成熟之田園,以多報少。欺隱之田,倍於報墾之數。臣等細訪向來任其欺隱不行清查之故,則其說有五。現徵科則,計畝分算,數倍於內地之糧額,若非以多報少,不能完納正供;一也。臺灣沙地,每歲夏秋大雨,山水奔瀉,衝為澗壑,流沙壅積,熟田亦為荒壤,若非以多報少,將何以補苴虧缺;二也。臺地依山臨海,田園並無隄岸保障,海風稍大,鹹水湧入,田園滷浸,必俟數年鹹味盡去之後,方可耕種,若非以多報少,何以抵納官糧;三也。臺地土脈炎熱,不宜施肥,二三年後,力薄寡收,便須荒棄兩歲,然後耕耘,若非以多報少,焉能輸將公課;四也。臺灣佃丁皆係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貪地寬,可以私墾,故冒險渡來,設使按畝清查,以租作糧,則力不能支,勢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園荒廢,額賦虛懸;五也。夫田糧之欺隱若此,其所以致此欺隱而難以清查者又若此。自宜作何變通,以除欺隱之弊。海疆重大,與內地不同。臣等愚昧,不敢輕議,謹具實奏請聖裁。至於北路彰化一帶,縣係新設,地稍偏遠,臣等見其多屬未闢之土,亦宜召民開墾。案查淡水同知王汧曾經具詳,稱北路虎尾溪以上,間原寬曠。召民開墾之法,毋許以一人而包占數里,祗許農民自行領墾,一夫不過五甲,十夫連環互保。定限三年,比照內地糧額起科。再如熟番場地,向有奸棍認餉包墾,久假不歸。若任其日被侵削,番眾無依,必退處內山,漸變生番。宜令大社留給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所。各立界碑,四至田畝,刊載全書,以俾日後勢豪不得侵佔。其餘草地悉行召墾,並限三年起科。臣等細加尋繹,事屬當行。唯召墾農民,以宜照臣等前摺所陳,亦令歸莊併田,務使匪類無處託足,以靖盜源。』九年,詔以臺灣土田自七年開墾及自報陞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有奇,計畝徵銀,仍代以粟,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其詳亦如表。而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計歲徵粟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有奇。例以十月開徵,至臘而畢。每粟一石徵耗一斗,折銀五分,以防入倉之損。全臺正供之粟,支給班兵十五營,需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又配運福、興、漳、泉平糶以及兵米眷米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運督標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詳在糧運志。顧全臺徵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以運糶四府粟價發臺,分給四縣,糴補足額。其耗粟之銀,則為官署公費,而有司且加之數倍,以入私囊。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錄其功,而八成以上則吞沒之。一行作吏,便為富翁,故俸祿甚薄,而供奉酬酢多取之民也。乾隆九年,詔曰:『臺灣田園已照同安則例,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減。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

  夫臺灣為海疆重地,每有水旱之災,輒奏請蠲賦,故人民易於樂歲,而開墾日進,遠入番地。其始佃農力小,不足經營,富豪出資本、給牛種,建廬鑿圳,以任其費。田成,則納其穀十之一、二,謂之大租,或徵圳租,謂之水粟。每甲應納穀石,永久不替。道光四年,署兵備道方傳穟上書總督孫爾準,力言業戶之弊。書曰:『千萬人墾之,十數人承之,而一人所給墾照,或千數百甲,淡水是也。萬人墾之,千人承之,而地數千甲,給墾照者數千人,每人僅數十甲,最多亦十數甲,並無業戶,以民為官佃者,噶瑪蘭是也。夫業戶之設,其弊無窮。其始豪強有力者十數人,出領墾照,名為自出工本,募佃墾荒,實則其人工本不多,鳩集朋黨,私立約據。及其墾成報官陞科,而業戶一人,界廣甲多,且易隱蔽。及賦已定後,或十餘年,或數十年,遇有水旱偏災,沖崩塌壞,亦任意影射。且徵收供課,戶祗一人,實缺千萬。一經破敗,更換為難。請以淡水言之。其地南自大甲,北至雞籠,綿長三百餘里;自山至海,腹內所寬亦四、五十里。較諸臺邑,固自倍之;而考其正供,僅有臺邑四分之一。業戶編入徵冊者,僅數十人。此所以地廣賦少也。然則業戶自宜殷富,每年自清國課;而每年實徵,民欠猶十之二、三。業戶大半貧窶,何也?業戶坐收其租,除完課外,別無所利。田園實非其有。歷年既久,沖崩塌壞,漸就磽确,而佃戶逃亡也。』初,噶瑪蘭開墾之時,吳沙父子邀趙隆武、何繪等赴省呈請開墾,先與佃戶私議,將來告成,應由業戶陞科完糧,佃戶每甲田定納大租穀六石、園四石。及楊廷理籌辦建治,深慮不敷經費,議裁業戶,而由散佃報陞。謂此租額仿與淡水拳和官莊相符,詳請轉奏,援以為例。部議不許。以拳和官莊久已無案可稽,若照屯案辦理,屯案田園各分六等,此項園徵四石,已準屯案第四等,則田不應列第六等,漫無區別。是拳和官莊與屯租二案,均難援引矣。然其後仍定田六、園四之率,丈陞報部。有田二千一百四十三甲餘,園三百甲餘,歲徵租穀一萬四千六十三石有奇。供耗之外,又徵餘糧,此為各屬所無。查臺灣陞科章程,凡田園祗徵正供、耗羨。若徵別款租賦,從無併徵正供。而蘭屬獨增餘租,猶之他屬雜徵,固不與供耗核計考成也。顧餘租實為籌備經費之計,即仿淡水屯租之例,每石折色一圓,奉文照議在案。嗣以同安下沙則而計,則田一甲徵穀六石,又徵供穀一石七斗五升八合四勺七秒二撮,耗穀一斗七升五合八勺四秒七撮,餘租四石零六升五合六勺八秒一撮;園一甲徵穀四石,又徵供穀一石七斗一升六合六勺一秒一撮,耗穀一斗七升一合六勺六秒六撮,餘租二石一斗一升一合七勺二秒八撮。較之創始原議,凡田減耗六升八合三勺八秒三撮,園減供二勺、耗六升六合七勺五秒九撮,悉入餘租,以副其用。嘉慶二十三年,臺灣府知府以蘭地初啟,民力未充,詳請豁免餘租。而司中以核與原案田六、園四之數,實為減少,未許。道光七年,奏請改則,而餘租更寬裕矣。

  先是,臺灣田賦自荷蘭以來,皆徵供穀。歸清後,亦以此為兵糈。而穀價既賤,當事者無所獲利。二十三年,改徵折色,每石六八秤銀二圓。當是時,市價每石僅值一圓五角,而當事者又格外誅求,兼有火耗之損。臺灣縣保西里人不從,幾至激變。莊豪郭崇高走籲北京,詔逮知縣閻炘治罪,事始息。澎湖為海中群島,地瘠而磽,素不播稻,所產唯番藷黍稷,一逢鹹雨,枯槁不收,故其地不賦,由臺供之。光緒三年春,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蠲臺灣雜稅,略謂臺、鳳、嘉三邑合長二百九十里,額徵供穀十三萬餘石,而彰、淡、蘭一廳兩縣合長五百八十里,僅徵穀五萬六千餘石。蓋臺、鳳、嘉開闢之地較早,稅則皆沿鄭氏之舊,而漳、淡、蘭新墾之地,新定科則,故賦較輕也。十一年建省,以劉銘傳為巡撫,沈應奎為布政使。銘傳負吏才,以臺灣經費向由福建協助,欲謀自給之計,振興物產,以盡土宜。十二年五月,奏請清賦。疏曰:『竊查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仍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著照內地分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舒民力,歲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及十二年,乃議勻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免完賦,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凡有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二十一頃五十餘畝,穀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畝,年徵栗二十萬五千六百餘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圓。至今已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之額,僅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圓,又穀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陞科。伏維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而於臺灣一島尤為寬厚。雍正、乾隆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准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以臺灣一隅無足重輕。今則海上多警,而臺灣為海疆之要隘,奉旨改建行省,經費浩大,今昔不同。臣忝膺斯土,目擊時艱,當此財用匱乏之時,值百廢待舉之際,不能不就地籌畫。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經營之用,自成一省,永保巖疆。況疊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顧以額定之賦,應有之稅,乃部庫入款之常經,國家經久之至計。舍此不為,徒求鄰省,雖至舌破脣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詳查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而詢其底蘊,全係紳士包攬。若某處有田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陞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陞隱匿,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餘人,分派南北各縣。又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遂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理。至於賦稅之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覆議。維念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林爽文之變,則言陞科之逼迫。以是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千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無裨實際;且恐竣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冀成效。若各地方委員紳士等妥速辦理,認真清查,臣請照異常勞績,從優奏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情事,抑或畏難延誤,即行參革。庶得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以期有裨臺灣之大局。』六月,詔可。設清賦局於臺北、臺南兩府,以布政使轄之,命知府統理。各廳、縣設分局,任總辦,以同知、知縣主之。

  初,銘傳議辦清賦之時,先詢各廳縣。或以為當編查保甲,就戶問糧;或以為即施辦清丈,就田問賦。而眾多主前說,且為根本之計。於是先辦保甲,限二月告竣。乃以清賦之意告示於民曰:『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闢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陞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慮外侮,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疆多事,臺灣重地,久為外人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堂忝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靖內患;籌辦海防,以禦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澹經營,一時併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爾百姓等渡海遷來,當知創業不易,須為子孫立百年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巖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催收;故遇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籍冊失毀,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匿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籍防番抽收隘租,或稱完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園,水衝沙壓,小民無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國計民生,皆有阻礙。若不及早清查,貽害胡底。現經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兩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田,則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昭然。遇有買賣,立即過戶催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搆訟之弊。其有水衝沙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累積之負。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自示之後,一律辦理。』嗣以清丈章程,頒發於民。其時各屬業戶,多慮加租。劣紳土豪,造作蜚語。銘傳不為所撓,督勵有司,晝夜不息。八月,復以丈法昭示於民曰:『臺灣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準,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紳民嘵嘵,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自國初始入版圖,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係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化甲為畝,係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製六尺,積二十四弓為一畝,載在志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名目,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則陞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厘有奇。是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厘之賦,並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尚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製,而釋群疑。臺灣田園化甲為畝,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尺,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弓,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陞科。爾人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數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拗。其各懍遵。』十月,各屬漸報丈竣,乃定租率。倣江南一條鞭法,舉前之丁稅、耗羨等款而括之,折色完納,並加補水、秤餘,以定地則。凡分四則。前之不入則者,如新竹以北,則為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為平等、次等、下等。丈單列天、地、人三號。魚塭之率視天字田,故業戶較益。臺南之田,有早季養魚而晚季播穀者,收利尤豐,而納租則輕也。前時大租多議裁廢,至是乃據減四、留六之制,以歸小租納課,而業戶僅得其六。十二月,頒定徵租之制,其詳如表。於是全臺田賦計徵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實增四十九萬一千一百零二兩。十四年春正月,示領丈單,甲費二元。嘉、彰兩邑民戶騷動。而彰化知縣李嘉棠素貪墨,施九緞起而抗之,糾眾圍城,提督朱煥明被戕,銘傳派兵平之。裁收丈費。以十八年五月,撤清賦局,而全臺田賦乃定。

官莊

  初,施琅克臺之後,以臺地肥沃,土曠人稀,奏設官莊,召民開墾。按其所入,以助經費。康熙四十九年,兵備道陳璸以其有弊,奏請廢止,其款入官。雍正元年,漳浦藍鼎元上書巡臺御史吳達禮,略曰:『臺灣舊有官莊,為文武養廉之具。今歸入公家,各官救口不贍矣。夫忠信重祿,所以勸士。況官人於遐荒絕域,欲用其身心,而凍餒其妻子,使之枵腹從公,非情之平也。官莊猶古公田,更不病民。舊莊雖沒,新地可再墾也。查臺北有竹塹埔,沃衍百餘里,可闢良田千頃。又當孔道要衝。曩以棄置荊榛,故野番敢於出沒。唯地大需人,非民力所能開墾,莫若令全臺文武各官,分地闢之,各捐資本,自備牛種、田器,結廬招佃,永為本衙門恆產。不獨一時之利,萬世之利也。夫臺地素腴,隨墾隨收。一年所穫,足敷其本。二、三年後,食用不竭。以天地自然之利,為臣子養廉之資,而又可以祛番害、益國賦、足民食,是一舉而數善備也。』達禮據以入告,許之。於是總兵藍廷珍先墾貓霧之野,名曰藍興,即今臺中郡治之地。其田最沃,有泉可溉,每甲歲可得穀百石。八年,總兵王郡奏以臺灣賞恤兵丁之款,購置業產,而收其利,照例納租,由鎮理之,派員徵收。其後官莊一百二十有五所,年徵糖、穀、牛磨、魚塭等款三萬七百三十九兩九錢六分六釐,逐年增多。而奸猾之徒,夤緣武弁,藉名官莊,侵佔番地,以牟私利。番黎怨恨,莫可誰何。乾隆九年,詔曰:『外省鎮將等員,不許任所置立產業,例有明禁;內地且然,況海外番黎之地!武員置立莊田,墾種取利,縱無佔奪民產之事,而家丁、佃戶倚勢凌人,生事滋擾,斷所不免。朕聞臺灣地方,從前地廣人稀,土泉豐足,彼處鎮將大員無不創立莊產,召佃開墾,以為己業。且有客民侵佔番地,彼此爭競,投讞武員,因而據為己有。亦有授受前官已成之產,相習以為固然。其中來歷不明,是以民、番互控之案,絡繹不休。若非澈底清查,嚴行禁絕,終非寧緝番民之道。著該督撫派高山前往,會同巡臺御史等一一清釐。凡歷任武職大員創立莊產,查明並無侵佔番地及與民番並無爭控之案者,毋論本人子孫,或轉售他人,均令照舊管業外,若有侵佔民番地界之處,秉公清查,民產歸民,番地歸番,不許仍前曚混,以啟事端。此後創立產業,開墾草地,永行禁止。倘有託名者,即將本官交部嚴加議處,地畝入官。如該管官吏通同容隱,並行議處。』十七年更立石番界,以禁侵墾。而墾者仍多,遠至內山。五十五年,頒行清丈,凡侵墾番地者皆入官。而運會所至,防不勝防,其令遂廢。

隆恩

  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欽差大臣福康安治軍臺灣。既平,尚餘兵餉五十餘萬兩,奏設隆恩官莊,募佃耕之,或購大租歲收其益,以充賑恤班兵之款。臺灣之兵均調自福建,離家遠戍,遇之較優。然多為武弁侵沒,不副設置之意。其田多在彰、淡兩屬,租制與官莊同,歲徵穀三千七百餘石。光緒十八年,布政使唐景崧通飭各屬,謂『臺、澎各營原置隆恩官莊田園糖廍,所收租息,除完納正供外,餘款由營造冊送司,按年在請領臺餉內扣存司庫,入撥充餉。乃因遞年租息參差不等,奉部行令,按照乾隆五十四、五兩年租息統算折半,勻計作為定額,盈則儘數造報,絀則令承辦營員賠補,例定甲年徵收,乙年造報,閩省歷辦在案。嗣因各營原置田園案券,間多被匪遺失。歷年既久,官弁遞更,逐年祗向原佃收租,不復問及田園處所。間有被水沖塌者,亦久不報豁,佃戶難免賠累。弊竇叢生。以致東移西扯,竟將所墾民業,希圖免糧,混為官莊者有之;逐年滯欠短額,積壓數年始行造報者有之。是此項官莊,從前業已混含不清。迨至全臺一律清丈之時,南北情形又各不同。臺南則就田查問,是以此次田園歷歷可考;臺北則不問何項田園,統行清丈。在當時則藉刪除各項名目為辭,殊不知此項田園,係發帑買置,定由官收,與民田之繳納番租、隘租、屯租,情形迥異。嗣因清丈完竣,民業錢糧議由小租戶完納,大租減收四分,貼給小租完糧。而臺北官莊田園亦由佃戶承糧,由臺北府雷守議照大租章程,營中減收四成,司中祗照六成扣收租息,奉前撫憲批准,行司照辦。當時辦理,原為一時權宜之舉,不能遽以咨部。何也?蓋以各處扣餉之莊租,係除完納正供之款,淨收租息。清丈以後,供賦多至數倍,供多則租亦多,何以轉少四成,是以難於咨部。臺南各縣田園歷歷可考,係清丈時查詢,佃戶自稱。各縣照所指之田園,年應徵收錢糧秤水赴營催完。營中則較之前年所納供賦盈溢數倍,租息因之而短。各營所以紛紛藉口。然臺南官莊田園盈溢,可想而知。倘營中原置田園案券尚存,何難一一清理,租息尚可加增。祗以各營案券燬失,兼以當時原置田園甲數,並無造冊分送督撫司存案,以致上年赴閩查考,無從檢出。現各營以新定錢糧,較之舊時供賦溢出數倍,臺北議以減四收六章程,而臺南則不能完納。迨至奏銷迫屆,由縣詳司,就餉核扣,而各營錢糧既多,租額因而減少,紛紛又以案照臺北減四收六核扣租息為請。查此項隆恩田園,係屬發帑購置,遞年徵收租息,完納錢糧之外,扣存司庫充餉,各數目均咨部有案。臺北議以減四收六,實因田園混入民業,丈量未經指出,暫時權宜辦理,然亦不能遽以咨部。現民業均已陞科,而官莊歷年瓜葛不清。若統照減四收六辦理,遞年司庫短扣五千餘兩,從何彌補?亟須通籌全局,澈底清釐,俾得一勞永逸。擬將臺南、安、鳳、嘉、彰四縣官莊田園,清丈既已指出,應飭各縣委員會營按明圖冊所載前赴,就田問佃,向佃議租,重新整頓。臺北淡、新、宜各縣,雖無田園之可考,總有佃戶之可憑。向佃追田,罷四六之議,逐一清理。或田甲不敷,租額短缺,究竟是何原委,抑係昔年被水沖塌,據實造冊送司,分別核辦。』於是各縣會營清釐,終不能澈底追究,而每年所徵祗有十之七、八而已。

抄封

  抄封亦官租也,其租有二,曰叛產:林爽文之役,凡與黨人者,皆籍其田,或被株連,所抄至數萬石,多在嘉、彰兩縣。自是每有亂事,援例以行,為官署歲入之款。叛產之業,𠕇之於民,而收其稅。歲徵銀約五萬四千兩。曰生息:從前府道庫款每存至數百萬兩,或數十萬兩,貸之富民,而收其息,息甚輕。一遇有事,則收回之,而倉卒難繳,或凌夷無力,亦籍其田以取償焉,售之於民以抵款焉。按年出𠕇,而收其稅,亦為官署入款之一。其詳皆在度支志。然抄封之中,有撥支兵餉者,有充地方公費者,又有鬻供軍需者。其業散在各縣,統歸臺灣府遴派佃首,代為徵收,多屬富紳攬辦。其田園各分三等:上田每甲納穀三十二石,中二十六石,下二十石;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十八石。道光間,年徵五萬六千餘兩,亦如官莊祗徵十之七、八。每年可得秤餘四千餘圓,以補額撥加餉內應徵未完租額。同治六年,署知府葉宗元請將秤餘儘數歸公,許之。及清賦時,亦照官莊辦理。

番租

  臺灣固土番之地,其田皆番之田也。我民族拓而墾之,以長育子姓,至於今是利。然其成也,固非一朝一夕之故;胼手胝足,出生入死,而後得此尺寸地,如之何而不惜也。先是我族以入墾番地,遠及內山。清廷下令設界,禁出入,違者治罪,且籍其田。而利之所在,人所必趨;禁者自禁,而墾者自墾,終至法令不行,訟獄日出,固非計之得也。雍正三年,戶部覆准臺灣各番鹿場,間曠地方,可以墾種者,命地方官曉諭,聽各番租與民人耕種。五年,巡臺御史尹秦據淡水同知王汧詳請,大社留給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號為社田,以為耕種牧獵之地。其餘悉行召墾,並限三年起科。奏請頒行。於是墾者先與番約,歲納其租,謂之番大租。其約曰招墾,或曰永耕,記其界址租額,存以為據,或報之官。背約者官為催科,所以保護番黎也。番大租有二:公有者謂之公口糧租,土目收之,照其社例,以充公費;私有者謂之私口糧租,番自取之。然其租率不定。召墾之時,互先立約,如活租則照所穫之穀而賦之,或十之一,或十之二,或十之一五。而死租則視地肥瘠以定,大略為十之一。其詳如表。顧活租雖較多,一遇凶歲,必須減賦。若死租則不論豐歉,莫得改易。臺灣民田之稅佃亦如此。自是以來,開墾日進,負租者亦多,番不能索。道光初,淡水番人乃由漢人攬辦,代為催收,而取其費。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後,照大租例,去四留六,並廢代收之弊,而番田變為民田矣。水沙連六社化番,擁地甚廣,番不能耕,募漢人墾之。田成,納其所穫百分之五,謂之亢五租,或曰空五租。道光十五年,埔、眉二社正通事巫春榮與社番約墾草地八十五甲,按甲納租,田穀二石,園一石,以早晚兩季攤繳。其後墾者均照此例。鋤耰並進,遂成樂土,至設埔裏社廳以理之。然佃戶多負租。光緒六年,始設總理攬收,分與化番。十一年,更命義塾教習偕番收之,歲與千石,餘歸官,以充撫育之費。十三年,改歸官租。十月,全臺頒定租制。通判吳本傑據埔裏社紳士稟稱布政使,以埔屬田園既納亢五租,若一律照完正供,未免過重。許之。乃不入上則,中則田徵銀一兩三錢六分,下則一兩九錢,園降一等,約輕三分之一。而亢五租改為一石八斗,歲收二千四百石,以千石給番,千石歸官,四百石為催科之費。而亢五租亦變為官租矣。

  初,噶瑪蘭設治時,西勢之地民墾已定,而東勢未闢。自濁水大溪以南至蘇澳,凡十六社,平原膴膴,付之荒蕪。楊廷理遣三籍頭人理之,分授漳、泉、粵人開墾,計有二千五百八十三甲。番素愚惰,既歸化,益不敢較,膏腴盡為民有。通判翟淦與廷理議,稟請總督汪志伊,以各社近處存給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謂之加留餘埔。然番不能墾,官為召佃,以三籍頭人為佃首,經理徵收,按社計丁而分給之,謂之加留餘埔租,每甲定穀四石。凡丈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漳佃首二人,分地七百六十二甲餘,納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泉佃首一,分地三百八十三甲餘,納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粵佃首一,分地一百三十五甲餘,納租五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配社一。自嘉慶十五年起,至二十三年次第告竣,奏免陞科,民番皆受其利。光緒十三年清賦之後,亦照去四留六之例,而變為民田矣。

  番大租之外,有山租,亦民與番約者也。阿里山為嘉義熟番,歸化最久,而地甚廣,山產多。漢人入墾者,上田甲納穀三石,中二石,下一石,園降一等,隨時折色。其土產則照所穫百分之五納之,謂之山面雜租。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為之管理,由官給照。洎清丈時,亦照大租之例,以六分與番,官得其四,充雲林撫墾局之費。

  臺灣溪流源自內山,引圳溉田,先與番約,而納水租。其租不一,或銀或穀,或以牛酒,藉事和親,而闢其利。故此租者亦番租之一也。

屯租

  乾隆五十三年,欽差大臣福康安奏設屯番,以理防務,語在軍備志。其時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墾之地及抄封之業,凡八千八百餘甲,分給屯丁,自耕自給。嗣以抄封三千三百餘甲,撥充班兵之餉,餘地未敷。五十五年,頒行清丈,查出侵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四甲餘,悉沒之官。分則定租,歲可徵穀四萬一千數百石,充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穀。以二、八兩月分給屯丁,謂之屯租。五十六年,閩浙總督札委泉州知府來臺,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詳如表。每穀一石折色一圓,歲收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圓四角六分六釐四毫二絲。屯餉之餘,以充隘餉。又其有餘,為開闢水利之費、賞恤屯丁之款。請墾佃戶稟由理番同知給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來,屯務漸廢,每為勢豪佔據,或被佃首隱匿,租額愈減,不足於用。嘉慶十五年,總督方維甸巡臺,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為奸民通事串通欺詐,引誘典賣,越界侵佔,飭北路理番同知、鳳山知縣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許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係屬原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撥充屯務公費六百二十一甲,應徵屯餉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數,並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舊。以此曉諭,頗為整頓,未久又廢。光緒十三年,閩浙總督楊昌濬奏言:『臺灣當初設屯授地,徵租支餉,訂立章程,法良意美。顧今已百餘年,積弊愈重,徵收屯租,不充其額,支發屯餉,僅給其半。蓋以原給屯田之數,疊遭兵燹,檔案不存;加以分隸各縣,悉任佃首,田園界址及其租額,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詳查。而佃戶遂圖矇混,以磽确之地,易肥饒之田;又或稟報水衝沙壓,冀請豁赦。故欲祛其積弊,似應別行丈量,造明圖冊,以知屯田之地,庶於防務或有裨益。』是時巡撫劉銘傳頒行清丈,以屯田既納屯租又課正供,慮有過重,乃減屯租十分之四,改為官租,照則定課,分給丈單,與民田同。而佃戶仍多隱報,且抗而不繳。十六年,全臺所收租額,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後,且無一繳者。時各縣業戶以清丈故,民多謗黷,故銘傳不欲過激,以叢眾怨。爰籌別款,半發屯餉,而屯租幾廢矣。

隘租

  隘丁之設,用以防番。官設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給口糧,以贍其身。而民隘則民給之。徵收隘內田園,謂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屬不同。或甲徵一石,或多至八石,視其遠近險夷為差。皆於設隘之時,後先議定。其徵率則業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於眾,官不過問。其後隘制日弛,名存實亡。鄉猾土豪冒充隘首,藉飽私慾。同治十三年,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開山撫番,乃以兵代。洎光緒十二年,臺灣巡撫劉銘傳改設隘勇,徵收防費。翌年清賦,先飭各屬查明隘田之數,至是廢之,給發丈單,與民田同。

荷蘭王田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下園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中園

五石四斗

鄭氏官田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十八石

上園

十石二斗

中田

十五石六斗

中園

八石一斗

下田

十石二斗

下園

五石四斗

鄭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六斗

上園

二石二斗四升

下田

三石一斗二升

中園

二石六斗二升

中田

二石四斗

下園

一石八升

鄭氏文武官田稅率表

地 則

一甲稅率

地 則

一甲稅率

上田

十四石

上園

七石九斗六升

中田

十二石四斗八升

中園

六石四斗八升

下田

八石一斗六升

下園

四石三斗

鄭氏田園徵賦表(永曆三十七年

州分

田 額

園 額

合 計(釐)

賦 額(合)

天興

四、八五六、〇七

八、五四九、五五

一三、四〇五、六〇

六三、一〇九、八六四

萬年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〇四八、六〇

二九、〇一八、一二二

七、五三四、五七

一〇、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頒定,至雍正六年)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八斗

上園

五石

中田

七石四斗

中園

四石

下田

五石五斗

下園

二石四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則例)

  上田 每畝照民米例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另徵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田 照鹽米例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八合八秒七撮。

  下田 照官米例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上園 照中田例。

  中園 照下田例。

  下園 照鹽米不徵鹽折例,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頒定,至光緒十二年)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二石七斗四升

上園

二石八升

中田

二石八升

中園

一石七斗五升

下田

一石七斗五升

下園

一石七斗一升六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 則

一畝正耗

加一補水

一五秤餘

計徵銀數(微)

上田

二、二四四、〇八〇

二二四、四〇八

三三六、六一二

二、八〇五、一〇〇

中田

一、八三五、二八〇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〇〇

下田

一、五一三、一二〇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〇〇

下下田

一、二一〇、四九六

一二一、〇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〇

上園

一、八三五、二八〇

一八三、五二八

二七五、二九二

二、二九四、一〇〇

中園

一、五一三、一二〇

一五一、三一二

二二六、九六八

一、八九一、四〇〇

下園

一、二一〇、四九六

一二一、〇四九

一八一、五七四

一、五一三、一二〇

下下園

九六八、三九六

九六、八三九

一四五、二〇五

一、二一〇、四九〇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緒十三年頒定)  

地 則

一甲折色租率

地 則

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

二兩六錢六毫七絲五忽

上園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田

二兩八分五毫四絲

中園

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下田

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毫三絲二忽

下園

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四絲六忽

下下田

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毫四絲六忽

下下園

一兩六分五釐二毫三絲六忽

人字田

三錢三分

人字園

二錢二分

地字田

四錢四分

地字園

三錢三分

天字田

六錢六分

天字園

四錢四分

 

 

魚塭

六錢六分

備考:天、地、人為不入則者。新竹以北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魚塭準天字之田,率較輕。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頒定)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一則田

二十二石

一則園

十石

二則田

十八石

二則園

六石

三則田

十四石

三則園

五石

四則田

十二石

四則園

四石

五則田

十石

五則園

三石

六則田

六石

六則園

二石

清代番大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八石

上園

六石

中田

六石

中園

四石

下田

四石

下園

二石

阿里山番租率表  

地 則

一甲租率

地 則

一甲租率

上田

三石

上園

二石

中田

二石

中園

一石

下田

一石

下園

五斗

清代田園甲數表(康熙二十三年)  

地則縣分

臺 灣

鳳 山

諸 羅

合 計(釐)

上田

八五七、二一

一、八〇四、三八

一七、二〇

二、六七八、七八

中田

七八七、五九

一八七、二二

九二七、一七

一、九〇一、九八

下田

二、二四〇、八三

六八六、八八

二六、〇五

二、九五三、七六

下園

二〇五、三五

七三八、五一

一、六二一、五二

二、五六五、三八

中園

一、三六七、八二

二二九、二一

一、七五〇、二四

三、三四七、二七

上園

三、一〇二、九九

一、四〇一、九八

五〇一、六二

五、〇〇六、五八

清代田園徵賦表(康熙二十五年)  

縣分

田 額

園 額

合 計(釐)

賦 額(合)

臺灣

三、八八五、六四

四、六七六、一七

八、五六一、八二

三九、六四一、五五七

鳳山

二、六七八、四九

二、三六九、七一

五、〇四八、六〇

二九、〇一八、一二二

諸羅

九七〇、四三

三、八七三、三八

四、八四三、八二

二三、四六八、三〇七

七、五三四、五七

一〇、九一九、二八

一八、四五三、八六

九二、一二七、九八七

 

卷九 度支志

  連橫曰:臺灣,天富之國也;官山府海,利盡東南。荷人得之,欲以掌握通商之霸權。顧其時地利未啟,移民未多,歸入不過十數萬盾,故猶仰東印度公司之津貼也。延平建宅,萬眾偕來,蓄銳待時,百事俱舉。養兵之數,多至七十有二鎮。使鎮為千人,則器械糧秣之數將何所給?而延平乃布屯田之制,自耕自贍,不取於民。諮議參軍陳永華又整飭之,內興土宜而外張貿易,販洋之利歲率數十萬圓,故無竭蹶之患。及經西伐,軍費浩繁,轉粟餽餉,取之無窮;而歷年積蓄,因而漸罄。然猶不斂之民,而以王家所儲者用之。蓋以鄭氏志圖恢復,傾家紓難,固非有自私自利之心也。文武勳舊皆有官田;諸王湯沐之奉,亦別有所給。而土田初闢,徵賦甚輕,故民皆樂業,先公而後私。跡其所以治國治民者,猶有西周遺法。天不祚明,三世而隕,此則無可如何者也。

  清人得臺之後,僅設一府、三縣。正供雜稅多沿舊制;歲入不過八萬八千一百四十八兩,而歲出亦祗五千六百七十四兩。臺灣之兵均調自福建,自總兵以至把總,合以戰守之兵七千四百六十人,俸祿餉糈歲給四千八百五十一兩。兼以福建各營兵米八萬九千七百八十五石,折價二萬六千九百三十六兩,計為三萬七千四百六十一兩。入款尚有餘裕。蓋其時米價甚賤,銀則貴,殆多今日十倍,故以一府、三縣之大,而經費竟若是之少也。正款之外,尚有私款,可以調劑。其貪者則取之於民,以肥私橐,而省中巧宦且以臺灣為金穴矣。雍正以後,拓地漸廣,增設廳縣,而物價亦起,官吏俸祿不足以贍,故有復設官莊之議。並布鹽制,歸府辦之。迨乾隆八年,增加文武養廉,歲出為之驟多。五十一年林爽文之役,用兵逾年,耗財甚巨。及平,尚存兵餉五十餘萬兩。大將軍福康安奏設隆恩官莊,購置田園,徵收租息,以為班兵賞恤之資。又有叛產數萬石,似可以彌其缺。然多為武弁所吞沒,故臺灣財政猶未裕也。蔡牽之亂,商船多損,貿易遏絕,官民咸受其困。夫臺灣土產,米糖為巨。米糖不能出口,則商務停滯,而農業衰頹,業戶因之而貧,官斯土者亦不能有所沾潤,此其所以交困也。續以英人之役,俶擾頻年,防洋經費數十萬兩,道府兩庫以是漸罄。然臺灣每有大繇役,輒由紳富捐輸,急公樂義,故政府亦不致拮据。

  道光三十年,兵備道徐宗幹以臺灣財政困難,須謀補救,乃以籌議備貯書上之督撫。其言曰:『自古官有餘俸,而後可以講吏治;即無餘而非不足,尚可責備也。民有恆產,而後可以講風俗;即無產而得以謀生,尚可措理也。惟日不足,而萬無不足之時,其臺灣之官乎?不能謀生,而萬無生之理,其臺灣之民乎?其不足也,皆自至足來也。其謀生之難也,皆自謀生之易致之也。府有叛租、有鹽課,廳有口費,縣有正供、有雜稅,皆有羨餘也,皆有津貼也。倉有餘粟,庫有餘帑,民有餘錢,商有餘貨,昔之官於此者,皆公私綽綽然。加以存項充牣,無慮支絀,故至今無不以為臺地之勝於內地,信而有徵。履其地而後知十年前之不如二十年前也,五年前之不如十年前也,一、二年內之不如五、六年前也。其故安在?兩言以蔽之:曰銀日少,穀日多。銀何以日少?洋煙愈甚也。穀何以日多?洋米愈賤也。他郡縣猶或可以補救。臺地居海中,既無去路,又無來路。他郡縣不過曰穀賤傷農,與其穀貴而有損於貧民,不如穀賤而有損於富民。臺民則無業者十之七,皆仰食於富民。富民貧,貧民益貧,而官亦因之而貧。府中叛產每年額徵洋八萬餘圓,皆糴穀完納。今易穀十石纔五、六圓,而額完且多在十圓以上,民間正供少亦在二十圓以內,設法墊納。以昔之有餘,補今日之不足,亦未為苦也。乃逾一年而賤,逾二、三年而更賤,向來承辦之殷戶,今皆紛紛稟退,懇求查抄,以延餘喘。此難之在民者,於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府庫積欠歷年,統計叛租墊二十餘萬,鹽課欠十餘萬,營中官租欠六萬零。司中按年照額劃扣,庫中按年挪款墊支。此外生息之款,及應由廳縣歸補而未解者,尚有二十餘萬。正供與叛租情形相同,辦公日形竭蹶。是以司庫已扣而府庫未收者,愈積愈多。無怪同任初接交代存庫數十萬,至今日而一空。此難之在官者,昔日至足,而今日至不足也。叛租既不足,尚有鹽項,此向來府中之出息也。乃鹽戶又不能支持。問其故,則以私鹽之日多也。私鹽之所以日多,則以穀價日賤,富民不能養貧民,貧民無所傭趁,無所挑負,而私販餬口也。禁之過嚴,緝之過猛,將趨而為盜矣。往年商船流通,地方繁富,鮮有饑寒者,故窮民無不以臺為退步。今則不然;懦者為道饉餓死,強者犯法以苟免。昔無恆業,而寄居求食,便於自贍;今無生路,而惰游已慣,不耐勞苦。此謀生之難,皆自謀生之易致之也。夫生財之道,不外開其源、節其流。臺地無源可開,但通其流而源自裕。米穀不通,日積日多。望豐年乎,賤更甚矣;抑待歉年乎,賤如故也。蓋由內地食洋米而不食臺米也。不食臺米,則臺米無去處,而無內渡之米船。無內渡之米船,即無外來之貨船。往年春夏外來洋圓數十萬,今則來者寥寥,已數月無廈口商船矣。各廳縣雖有海口,幾成虛設。然無來亦無去,猶可也;而煙土之禁,不弛而弛。即以每人每日約計之,須銀二錢。就臺地貴賤貧富良莠男女約略喫煙者,不下數十萬人。以五十萬計之,每日即耗銀十萬兩矣。此有去之日,無來之日,業數十餘年矣,安得而不窮且盜乎?穀多而銀不缺,銀少而穀易銷,尚可苟延。二者夾攻,其何以堪?且穀已賤或有可貴之日,銀已貴萬無再賤之時。則以洋夷之殖本愈厚,而牟利愈巧也。臺商之貨,糖為主;今聞夷亦販糖矣。臺商困,則臺民敝;臺民敝,則臺吏窮。夫事有便於官而不便於民,或便於民而不便於官,而今則官民皆淪胥以敗。奚暇講吏治哉?奚暇講風俗哉?現存備貯道庫十萬兩,府庫截至夏季止,僅存三萬餘兩。秋餉尚敷,冬季已須別為籌墊。然非有叛租、鹽課等項之羨餘,無可墊也。各處內地劃餉,而由府轉劃者,兵丁不能嗷嗷以待,又須別為設措。然亦非叛租、鹽課等項之羨餘所可措也。此兩項同任未征完及外欠者,將五十餘萬;近年征而未完、欠而未繳者,又將十餘萬。承辦者求退、求查抄之不暇,比追豈能如數?則欲墊而無可墊,欲措而無可措。所恃者道庫之十餘萬兩,例不准無事擅動。然府中既無所籌應,海外兵餉攸關,不得不移借應之。及來年大餉到臺,提還後,所存又無幾。今年冬餉不敷,來年秋餉不敷,後年春、夏餉亦不敷矣。地方殷富之時,干戈尚且屢起。窮蹙至此,尤可寒心。萬一偶有蠢動,道庫所存無多也,府庫懸罄也,紳商大半皆破落戶也,智如諸葛,勇如武穆,亦束手而無可如何。是非早為綢繆,大為更張,將有坐視其一潰而不可復振者。議者或請減兵額以節餉,曰:止見兵來擾民,未見兵去殺賊。減之似非防患之道,而實所以去患。兵不擾民,民必不亂。宋范鎮所謂憂不在四夷,而在冗兵與窮民也。此一說也。或請籌公費以養吏,曰:於正供劃出,如昔年耗羨歸官,俾得辦公有資。當此國用短絀之秋,尚為官吏計養贍,亦愚且誣矣。然臺地縣官無漕餘也,無陋規也,地方紳商無通融借貸也,止有正供之羨,而正供之難征如此。加以兵穀半折等項,按年全數劃扣而後收,總不能清款,並有僅完至六、七分以上者,賠貼從何而來?全臺攤款已十九萬有奇,又從何彌補?即如幕丁之資費,僚友之應酬,眷口之食用,究出於何項乎?賢者虧挪耳,不肖者即不至簠簋不飭,惟望辦軍需耳。是惟恐不亂也。窮生貪,貪生酷,酷以濟貪,終亦未有不亂者。即惟正之供,民間已有敲骨吸髓之苦。從前臺地郭光侯、洪協因抗糧激成巨獄,尚在殷實之時;今則禍變更易,人心散而盜賊起,所耗於國家者不可以數計。何如先為籌其餼廩,似費而所省實多。元崔彧曰:「百官月俸不能副養贍之資,難責以廉勤之操」。宜議者增俸鈔民必受恩惠。其有以貪抵罪,又復何辭?此又一說也。或請減糧賦以安民,曰:額賦不能求減。每十石一車,減價收洋十圓上下。其軍餉不敷者,由內地另為籌撥,則民氣大舒,而官無掣肘,始可責其盡心以治民。為此說者,亦知其不可而強為之詞也。然其說似迂,而實為切要之計。明吳甘來曰:「所慮兵聞賊而逃,民見賊而喜,恐非無餉之患,而無民之患。宜急輕賦稅,收人心」。其跡似損,而所益實大。此又一說也。總之,臺地之難,難於孤懸海外,非內地輔車相依可比。諺云:「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豈真氣數使然也耶?天地所生以養人者,止有此數。財用有去無來,流民有來無去,欲不擾攘而不能。如咫尺之地,四面皆水,蒿莠叢生,其勢不能相容,非斬刈之,則焚燒之,理勢固然也。為今之計,先其急者。司庫有應發還府庫之項,籌撥若干,以為備貯;或以後扣劃,少為變通;使常變皆有所恃而無恐,即一切支墊亦易於轉運,而不至坐受其困。仍取責欠之有著者,設法追補,兼採眾論之可行者,次第圖維。臺人有雲,萬不能斷洋煙,不得已本地聽其種煙,而銀兩或不至外出也;萬不能絕洋米,不得已內地所附近各省均辦採買,而米穀或可以流通也;皆言之易,而行之艱也。朱子所謂「大勢如人身重病,內自腹心,外達四肢,無一毛一髮不受病者」。臺地先設法備貯府庫,殆如奄奄待斃者,進之以參苓,姑延一息耳。近日么麼海賊,洋面劫掠,不久即去,而僱備商艘,籌給舟師口糧,已覺摒擋之難。設有大憝如曩日朱、蔡者,其若之何?嗚乎!敗壞至此,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大約元氣之大傷,由於歷年疊次豎旗分類,而又繼以夷氛之擾。其一切逋欠之積重難返也,亦以近年官斯土者,衰病已久也。前官去者去、亡者亡,後人慾求近功速效而不能,悠悠忽忽,文恬武熙,苟安目前,得過且過,而病根日深。不發則已,發則不可問。知而不言,其咎益重。嘗讀雍正年間陝西潘總戎疏云:「地方事宜有可設法措置者,以錢糧為重,而斷不肯耗費於無用之地。若地方及營伍事宜,有必用錢糧始得謐安,當以地方為重,而斷不敢博節省之名」。是以不揣狂吠,激切上陳,無任干冒悚惶之至。一為府庫稍輕籌墊也:府中經征叛產,多在嘉、彰兩縣。自道光二十五年風災案內呈報水衝沙壓者不可勝計。勘驗清丈,分別是否堪以墾復,一時未及詳辦,佃戶拖欠有因,而司庫則已全劃,營餉即須全支,佃首不能墊納,府中不得籌款以應,以致日形支絀。可否將加餉六萬四千兩,除叛租徵收五萬四千兩儘數支除並鹽課項下撥給一萬而外,再行加撥一萬餘兩,減鹽課應劃之額,以補叛產短征之數?臺地鹽販欠課,與內地鹽商倒懸篷額無二,現在難於瀆求者,以租產先其所亟,而亦知更張之未易也。一為廳員稍輕賠累也:廳員承辦配運,商船日見其少,每屆奏銷,即須由官僱運。鹿口向運本色,船之加貼,盤量之所耗,友丁押運之脩伙,皆在其次;風濤之險,一船失事,則數千圓去矣;盤穀之費,一船上倉,又數百圓去矣。臺、淡二口向俱賚價赴買,而收穀者以穀非臺產不肯盤收,於是私自議折,每十石自十八、九圓至二十二圓為止。縣交一三,餘俱廳貼。淡口並有收本色而交折價者,其賠貼尤重。可否將僱運之事,議一定章,或交穀而酌加倉費,或折價而按照時值?此為非內地收穀廳縣裁減規費,實由船少短配,逼於無可如何。盡歸海外口員賠貼,似未足以示平允也。一為各縣屬庫稍輕籌墊也:縣征正供,皆以為每石折收銀二圓二角,並不為少。而供穀最多之臺灣縣,已僅收二圓,蘭、淡則本收一圓八角。經胥工伙食等項均出其中,即隨征之耗羨、各項之案費亦出其中。其買米給兵,買穀配運,穀價既賤,非無羨餘;而應買米穀,祗十分之三,所餘無幾。僱運則須一三交價,眷穀半折則須一四劃餉。而所收正供中之營租、學租、叛產等項則每石僅折納一圓。又勳業、官租、書院、寺廟等租,均折納一圓二角不等。是名為有餘,而實則不足。所劃、所運、所給,俱應年清年款,方能抵兌。當此民力凋敝之時,彰化至多收七分,淡、蘭、臺、嘉至多收八分,惟鳳山可收至九分,而各項支應不容稍短。是以地方一切公事,有不暇兼顧者。可否將眷穀、半折兩項量為減價,援內地部定例價每石七錢八分之數,照額劃扣?蓋兵祗領穀,近年米價大賤,按二穀一米,每石已得銀一兩五錢六分。銀價大貴,每石已得錢三千二百餘文。在內地足敷買給,似無用每石二兩折錢四千二百餘文之多也。以上姑為目前補救之計,府、廳、縣辦公稍裕,始得盡心於地方公事。即如防冬緝匪、稽查海口,一切須有餘資,乃能應手。而催科聽斷中,不失撫字之道,庶幾海外蒼生,陰受其福,或可望其日久相安,不至生事。若徒恃兵刑,是遏其流而非清其源;且有事以後,必至糜帑殃民。幸而安定,隱患終在。更可慮者,即使地方無事,萬一兵丁餉項支給不及,尤難約束。昔人所謂兵數不抽,軍餉不減;食既不足,眾何以安?不安之中,何事不有也?今如期支放,近日雖稍形斂戢,而間有串通匪徒。攘奪之時,餉項再不能隨時應付,尚可問耶?至道署精兵之經費,船工之賠墊,以各前任捐攤,每年須五、六千兩,此職道己事,不敢嘵瀆。惟各屬情形,為全臺休戚所關,既有所見,不敢不據實直陳。為保全地方起見,非謂見好屬員,輕議紛更,喜事多言,上煩念也。此心無他,諒蒙涵鑒。』於是督撫議奏,歲由福建協濟,財政稍裕,而官民亦相安無事矣。

  臺灣之錢,多自各省運來。舊志引海東札記,謂臺地多用宋錢,如太平、元祐、天禧、至道等年號,錢質小薄,千文貫之,長不盈尺。相傳初闢時,土中掘出古錢千百甕,或雲來自粵東海舶。余往北路,家僮於笨港海泥中,得古錢數百,肉好深翠,古色奇玩。乃知從前互市,未必不取道此間,畢竟邈與世絕矣。按笨港古名北港,為宋時海舶通商之口。顏、鄭入臺,亦由此道。故府志有臺灣一名北港之言也。惜其所稱古錢,不載年號,漢歟,唐歟,將近代歟,其詳不可知已。永曆二十八年夏,延平郡王經命兵都事李德赴日本,鑄永曆錢。而日本以與鄭氏有婚姻之好,歲以寬永錢相餽。其後人多鎔之,以作鐘鼎之器,至今始絕少也。當是時,海舶通商於西南洋者,絡繹於道,故錢貨多隨商務以來,而呂宋銀尤夥。是為西班牙政府所鑄,面畫王象,則臺人所稱「佛銀」者也,重六錢八分,市上貿易以此為準。三十七年,臺灣改隸,始用清廷制錢。而納稅者以紋銀,權以兩。然銀有爐火之耗,有貼水之費。凡納洋銀者,每兩例加四錢。然後以元寶解省,藏藩庫。臺有所需,乃請而發用焉。鎔鑄之繁,押運之緩,奸吏上下其手,藉飽私肥,而市井之流滯不計也。

  初,清廷詔禁前代舊錢。諸羅知縣季麒光上書大吏,略謂:『臺灣民番雜處,家無百金之產。各社番人,不識銀等。其所買賣,不過尺布、升鹽、斗粟、斤肉。若將舊錢驟禁,勢必野絕肩挑,市無收販。煢煢小民,實所難堪。竊思功令不得不遵,而民情不容不恤。查漳、泉等處,尚有老錢金錢,未盡革除。況臺灣兩隔重洋,實非內地可比。古者一道同風,必俟三年。今臺灣聲教雖通,而耳目未盡改觀,性情未盡孚感,又非如鄭氏之時,興販各洋,以滋其利。若一旦禁革,不特分釐出入,輕重難平;且使從前之錢,竟歸無用,民番益貧而困。敢請俯順輿情,暫行通用。新鑄之錢源源而來,則舊錢不禁而自絕矣。』已而內閣學士徐乾學亦奏言:『閩處嶺外,聽民兼用舊錢為便。』從之,乃罷其禁。

  康熙二十七年,福建巡撫奏請臺灣就地鑄錢。部頒錢模,文曰「康熙通寶」,陰畫「臺」字以為別。當是時,天下殷富,各省多即山鑄錢。唯臺錢略小,每貫不及六斤,故不行於內地。商旅得錢,必降價易銀歸。鑄日多而錢日賤,銀一兩至值錢三、四千。而給兵餉者,定例銀七錢三,兵、民皆弗便。市上貿易,每生事。總兵殷化行屢請停鑄,當事者不從。及調鎮襄陽,入覲,力言臺錢之害。旨下福建督撫議奏。三十一年,始停鑄焉。乾隆四年,省中以臺灣錢貴殊常。從前通用小錢,每三文僅值內地制錢二文,而番銀一兩,前易小錢一千五百文,近祗八百餘文。兵民交困。議將收存黃銅器皿八萬餘斤,先於省城開鑄萬貫,儘數運往,以充搭放班兵月餉。至福建鼓鑄之處,另行籌議。翌年,巡撫王士任奏請採買滇銅二十萬斤,照鼓鑄青錢之例,添辦白鉛、黑鉛、點錫,合為四十萬斤,在省開鑄,陰畫滿文「 寶福」二字。先後計鑄四萬八千餘貫,以時運至臺灣,流衍市上。而海舶自天津、寧波運入者,歲率數十萬貫,每銀一圓易錢二千,物價亦平。米一斗二百,肉一斤四十,生計豐裕,兵革不生。閩、粵之氓先後而至,拓地遠及兩鄙。其後乃稍凌夷焉。物盛而衰,固其所也。

  咸豐三年林恭之變,攻圍郡治,塘報時絕,藩餉不至,而府庫存元寶數十萬兩,滯重不易行,乃為權宜之策,召匠鼓鑄,為銀三種:曰「壽星」,曰「花籃」,曰「劍秤」,各就其形以名,重六錢八分,銀面有文如其重,又有「府庫」二字,所以別洋銀也。是為臺灣自鑄之銀。又銷舊砲鑄錢,文曰「咸豐通寶」,有值千、值百、值十三種,發資軍餉,略得支持。事後乃少用焉。

  八年,許開臺灣為互市。自是西人歲至,設關徵稅,百貨釐金次第舉辦,入款漸多。然關稅歸福州將軍監督,統併南、廈兩口奏銷。而釐金初亦不過數萬元而已。當是時,各國貿易,各以其銀。唯香港銀為盛,重七錢二分;次為墨西哥銀,亦重七錢二分。流衍遍及內地,反奪元寶之利。

  同治元年,彰化戴潮春起事,北路俱亂。兵備道洪毓琛駐郡籌防,協款未至。請兵請餉,日不暇給。乃向德記洋行借款十五萬兩,約以關稅抵還。不足,又行鈔票。臺灣之借外債始於此。十三年牡丹之役,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楨視師臺灣。及平,開山撫番,折疆增吏,經費浩繁。奏請臺灣關稅、釐金等儘數截留,以充防務。然猶慮不足,並請以閩海關四成洋稅,撥付二十萬兩,每年湊足八十萬兩,撥交臺灣,以資經畫。奉旨允准。蓋以臺灣孤立海上,為東南七省藩籬,列強環視,爭思染指,固不得如前之閉關自守也。夫欲防外侮,必張內力;欲張內力,必籌財政。築砲臺,練防軍,固為抵禦之具,而興農造士,移民殖邊,以大啟利源,尤為富強之基。故葆楨之汲汲於善後,則其逐逐於創始也。

  初,臺灣徵收雜稅,分為水、陸兩餉,歲入不過五千餘兩。而名目瑣碎,影射牽連,輸於官者十,取於民者百,猾胥土豪,夤緣為利。光緒三年,巡撫丁日昌奏請豁免,臺人頌焉。法人之役,兵備道劉璈治軍臺南,分全臺為五路,駐兵二萬,月需餉銀十二、三萬兩,加以採辦軍器、購用輪船、添造營壘,歲共需銀二百萬兩。是時道庫存款百萬兩,府庫亦五十餘萬兩,全臺正供之外,關稅、釐金、鹽課、阿片歲收約八十六、七萬兩,欲為一年軍費,已苦不足;而福建協濟又未能照數解至。璈以防務緊急,措置為難,稟請督撫,飭善後局預籌,按月指撥,或奏請江西、湖北兩省,以關稅、鹽課月撥十萬兩,以協臺餉,亦為保衛海疆之計。不從。已而法軍來伐,南北封口,詔以『基隆要地,不容法兵久據。臺灣銀米尚未缺乏,且多富戶豪民,尤應切實激勵。如紳民中有能糾義逐法者,朝廷破格施恩,不惜爵賞。劉銘傳向有謀略,著即隨機應變,迅速籌辦。捐餉者從優給獎。總期兵民合一,以紓系。』防務大臣劉銘傳即定捐、借兩法,飭璈辦之。璈以臺灣軍餉先以十個月計之,需銀二百萬兩。全臺各縣,彰化最廣,殷戶較多,應派四十萬兩;淡水、嘉義次之,各三十萬;鳳山、臺灣、新竹、宜蘭又次之,各二十萬;澎湖地瘠,恆春新建,均免派。南北兩郡郊商各十萬,分為十月勻繳。凡家資萬兩者,以五釐計,應捐五百兩,由地方官先給印票,俟奉部章,由官給予實收,從優獎敘。而借者以一分計,應一千兩,亦由官給予印單,定以一年歸還。逾期不歸,逐月加息五釐。俟款到後,本息核還。其家資不及一萬兩者,暫免捐借。捐借之單為三連票,編列號數,由道蓋印,轉發府、縣加印。以一聯給與銀戶,其一存縣,一則送府,彙報備查。臺屬連年豐稔,米穀甚多,現在封港,貨銀兩滯,捐借之款,應准八成繳銀、二成繳米。繳米之法,以上白米為率,糙米照加一成,按該屬時價折銀,各就近防米舖具票繳納。官中發餉,搭放二成,由營自向米舖支取。是為臺灣籌辦內債之法。璈以捐借之款,擬行鈔票,即以派辦殷紳,開辦銀號。印訂三聯票式,自行編號,先蓋圖章,送縣加印。左右票根,一存縣案,一存本號,以便核對,而中票行用。銀票分為一圓、五圓,錢票以五百文為率。各縣徵解正供、鹽課、稅釐,均准繳納,民間亦一律通行。如某戶捐借者,至期乏銀繳納,許以田房印契胎押,悉照契面借與五成,月息六釐,多至一分二釐。三年取贖。凡銀號家資十萬以上者,准發鈔票五萬;資愈多票亦愈多。如家資不及十萬,及由非官指名出示者,不得開設。銀號票銀如逢短促,准向道、府、縣三庫暫借接濟。初借歸清,始許續借。出入皆行息五釐。至民間通行銀票,出入均照各省行規,稟縣示遵。是為臺灣行用鈔票之法。

  先是內閣學士陳寶琛奏陳持久之策,有議借民債一條。總理衙門議駁,奉旨通飭,故不得行。其時淡水林維源先捐二十萬兩,各屬紳富亦慷慨報效,故防務之中,兵餉得以無缺。軍事稍敉,銘傳任福建巡撫,奏陳設防、練兵、清賦、撫番四事。及建省議成,十二年四月,復與福建總督楊昌濬奏陳改設事宜。略謂:『臺灣為南洋七省藩籬,整頓海防,百廢俱舉。加以改設行省,經費浩繁。如澎湖一島辦防,需銀八十萬兩。業經先後奏請,飭部指撥。此外辦防、製械、設電、添官、分治、招墾、撫番,在在均關緊要。至建立省城衙署壇廟各項工程,雖不妨稍緩,然既已分省,亦不能不次第舉辦。臺地防營除裁撤外,尚存三十五營,分佈沿海二千餘里,勢難再減。臣等悉心籌畫,擬由閩海關本年照舊協銀二十萬兩,經臣銘傳咨請署福州將軍古尼音布,嗣後由廈關徑撥解臺。其閩省各庫局,無論如何為難,每年按限協銀二十四萬兩,陸續籌解。並請旨飭下粵海、江海、浙海、九江、江漢五關,每年協銀三十六萬兩,共成八十萬兩,以五年為度。統計閩省及閩海關所協四十四萬兩,合之臺地歲入百萬兩,專為防軍月餉之需。其五關每歲各協七萬餘兩,尚屬輕而易舉,而臺事稍得藉手,庶不致盡託空言。仍求朝廷寬以時日,容臣銘傳分別緩急輕重,次第舉辦。現已奏明清理田賦,並隨地隨事,力求整飭,變私為公。如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地自有之財,供臺地之用,即當奏請停止協款。一切改設事宜,清單內有未核裁者,容臣等續行奏咨辦理。』當是時,全臺入款歲祗一百十餘萬兩,而地丁稅餉供粟餘租官莊叛產耗羨共有十八萬六千六百六十六兩有奇。臺灣上田甲天下,而供賦如此之少,則以清廷有永不加賦之諭,新墾田園多未徵租,而各地官業又多中飽,未能涓滴歸公也。銘傳深知其弊,故整理財政,則以清賦為始。隱匿者揭報,開墾者陞科。於是課額增為五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兩餘,隨征補水秤餘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六兩,加以官莊租額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七兩,共徵六十七萬四千四百六十八兩,較舊溢有四十九萬一千五百零二兩。除補水秤餘以充各項津貼,歲實增收三十六萬三千三百四十九兩,而後可以經營新政也。

  初建省之時,奏設布政使下置布庫大使一名,兼理臺灣徵收地丁稅餉等款。吏部議准。以各屬徵收及營兵糧餉,統歸布政使,案照福建舊制核明詳辦,內地布政使無庸會奏。乃設支應、善後兩局於臺北,由布政使管之。而海關事務,照浙江之例,亦歸巡撫就近監督。十三年,奏准每三個月造報一次。臺灣財政至是稍平,而銘傳乃得展布矣。築鐵路,購輪船,闢商場,通郵傳,設學堂,行保甲,製軍器,籌邊防,勸農桑,振工藝,凡百新政,次第舉行。又以外幣紛入,制錢日亡,鄉曲細民,每以小錢之故,攘臂相爭,怒起械鬥,殺人罷市,層見疊聞。有司雖歲時示禁,數月而弛。圜法之亂,莫此為甚。乃議籌自鑄,飭通商局辦之。十六年,向德國購入機器,設官銀局於臺北,以候補知府督辦。先鑄副幣,面畫龍文,重七分二釐,歲鑄數十萬圓,南北各通用焉。

  十七年春三月,邵友濂任巡撫,新政皆罷,而臺灣之生機一挫矣。當是時,海關洋稅歲入五十餘萬兩,洋藥釐金二十萬兩,百貨釐金七萬餘兩,茶釐十三萬餘兩,鹽課十二萬餘兩,腦磺餘利四萬餘兩,兼以正供官莊三十六萬餘兩,計為一百四十二萬餘兩。而福建協餉四十四萬兩,至是停止。於是出款不敷三十餘萬兩。使得竭力整頓,足以彌縫,而友濂乃自畏多事,甘心保守,其足以阻臺灣之進步者大矣。是年,友濂奏請於藩庫地糧項下,除額支外,歲撥臺防經費二十萬兩。倘能再有盈餘,每年奏銷之時,截數報部,專款封留,以備海防有事之用。詔曰可。

  先是銘傳在時,部議以臺灣財政漸裕,飭歲解京餉五萬兩。奏准於百貨釐金項下撥付。自十六年起,匯交海軍衙門。嗣接北洋大臣李鴻章來咨,以奏辦關東鐵路,令解天津。而部咨不許開支補水,飭將應解之款,改於地糧項下,按年提解。其已經解者,亦於地糧提還。是為臺灣協濟中央之款。

  二十年,臺灣有事,募兵購械,需費頗巨。已而布告自主,設籌防局,各省亦多協濟。臺北既破,劉永福駐南治軍,設官票局於府治,以郊商莊明德辦之。權發銀票,凡三種,為一圓、五圓、十圓。票長九寸二分,闊五寸二分,為三聯式,一存知府,一存局中,而一為用,上列號數及年月日,鈐蓋臺灣總兵、臺南知府及辦理全臺防務總局之印,又有民主國之章。流行市上,眾咸用之。既又發行股份票,則公債也,名曰安全公司。票式鈐印,與銀票同,分為一圓、五圓、十圓。俟克復後,付息三倍,一時頗多派購,藉助餉源。是為臺灣軍事公債。乃未幾而嘉、鳳俱沒,永福宵遁,戎馬倥傯,檔案盡失,臺灣財政遂不能詳,而僅於故紙中約略得之,具如表。

臺灣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萬五千三百五兩四錢(供穀五萬一千十八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六百八十一兩五錢五分四釐
  番餉  七十三兩
  陸餉  二千三十兩七錢九分九釐
  水餉  一千三百十四兩二錢五釐
  官莊  一千四百八十六兩一錢九分二釐
  鹽課  七百五十六兩一錢四分三釐
     計款二萬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二錢八分三釐。

臺灣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分巡道俸銀     六十二兩四分四釐
  分巡道衙役     六十八兩二錢
  鋪兵二名      十二兩四錢
  知府俸銀      六十二兩四分四釐
  知府衙役      二百二十九兩四錢
  同知俸銀      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
  同知衙役      一百零五兩四錢
  府經歷俸銀     二十四兩二錢二釐
  經歷衙役      三十一兩
  府儒學教授訓導   八十五兩
  府廩生二十名    五十七兩八錢六分六釐
  膳夫        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本縣知縣俸薪    四十五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一百零八兩三錢三分三釐
  新港鋪司番     二十八兩二錢七分二釐
  縣丞俸薪      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     八十六兩八錢
  縣儒學教諭訓導   八十兩
  廩生十名      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     五十三兩五錢三分三釐
  典史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六十二兩
  新港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五十一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府縣聖廟香燈費   五兩四分
  祀典費       一百九十六兩二錢
  鄉飲費       十五兩三分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三兩
  壇廟修理費     四十兩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  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  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    二兩
  府縣歲貢生旗匾年額 三兩七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二百六十兩六錢二分六釐
  囚犯口糧      三十兩
     計款二千三百七十四兩八錢四分六釐。

鳳山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萬三千一百五十三兩五錢(供穀四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七。百九兩四分五釐
  番餉  五百五十一兩三錢八分二釐
  陸餉  五百七十三兩八錢
  水餉  一千四十六兩五錢三分二釐
  官莊  九千三百三十二兩九錢六分七釐
  鹽課  一千六百八十兩
     計款二萬七千四十七兩二錢二分六釐。

鳳山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分巡道薪湊銀    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
  分巡道衙役     一百六十一兩二錢
  知府薪湊銀     四十二兩九錢五分六釐
  知府衙役      二十四兩八錢
  府經歷民壯     四十九兩六錢
  府儒學齋夫     十二兩四錢
  本縣知縣俸薪    五十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一百九十七兩九錢四釐
  縣丞俸銀      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     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八十二兩
  縣儒學教諭訓導   八十兩
  廩生十名      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     五十兩五錢三分三釐
  下淡水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聖廟香燈費     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       一百六十二兩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一兩二錢
  鄉飲費       六兩
  擅廟修理費     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  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  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    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   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二百七十八兩五錢二釐
  囚犯口糧      二十兩
     計款一千九百二十兩七錢五分一釐。

諸羅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萬四千四百二十八兩八錢(供穀四萬八千九十六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一千二十九兩八錢三分九釐
  番餉  二百十八兩三錢二分
  陸餉  一千二百六十二兩九錢
  水餉  七百八十兩七釐
  官莊  一萬八千八百八十八兩二錢一釐
  計款三萬六千六百八兩六錢七釐。

諸羅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同知薪湊銀    三十七兩四錢四分四釐
  同知衙役     七十四兩四錢
  知府衙役     一百九十三兩四錢
  府經歷俸銀    十五兩七錢九分八釐
  府經歷衙役    六兩二錢
  府儒學門斗    十八兩六錢
  澎湖通判民壯   一百二十四兩
  本縣知縣俸薪   四十五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二百九十六兩八錢五分六釐
  縣丞俸銀     四十兩
  又衙役民壯    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六十二兩
  佳里興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斗六門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縣儒學教諭訓導  八十兩
  廩生十名     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    五十兩五錢三分三釐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聖廟香燈費    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      一百六十六兩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一兩二錢
  鄉飲費      六兩
  壇廟修理費    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 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 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   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  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二百三十八兩六錢一分五釐
  囚犯口糧     二十兩
     計款二千一百九十七兩九錢一分六釐。

彭化縣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項目     款數
  正供  八千八百二十六兩九錢(供穀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三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一千一百三十四兩四錢六分四釐
  番餉  四百六十七兩九錢二分
  陸餉  四百四十八兩
  水餉  二百六兩三錢四分三釐
  官莊  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
  計款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六兩九錢九分三釐。

彰化縣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本縣知縣俸薪   四十五兩
  縣衙役      三百零三兩八錢
  鋪司兵      一百二十七兩二錢二分四釐
  縣儒學教諭訓導  八十兩
  廩生十名     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齋膳夫門斗    五十兩五錢三分三釐
  典史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五十二兩
  鹿子港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貓霧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弓兵    四十五兩二錢六分
  兩察院吏役    六十八兩二錢
  聖廟香燈費    二兩五錢二分
  祀典費      一百六十六兩
  拜賀費      六錢
  祈禱費      一兩二錢
  鄉飲費      六兩
  壇廟修理費    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新中舉人旗匾年額 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費年額 三十兩
  進士旗匾年額   二兩
  歲貢生旗匾年額  一兩二錢五分
  存恤孤貧費    一百九十兩六錢九分七釐
  囚犯口糧     二十兩
  協濟淡水廳費   二百零三兩二分
  計款一千五百七十七兩八錢三分七釐。

淡水廳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千八十二兩一錢(供穀三千六百零七石餘,每石折銀三錢)
  丁銀  一百五十七兩六錢七分三釐
  番餉  二百六十六兩四錢四分
  陸餉  十六兩八錢
  水餉  十一兩七錢六分
  計款一千五百三十四兩七錢七分三釐。

淡水廳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同知俸薪   八十兩
  同知衙役   二百零四兩六錢
  鋪司兵    二百十二兩四分
  竹塹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七十兩六分
  八里坌巡檢俸薪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衙役民壯   七十兩六分
     計款九百零二兩八錢八分。

澎湖廳歲入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項目   款數
  正供  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地種折銀)
  丁銀  一百三十四兩四錢
  水餉  四百四十兩八錢六分
  計款七百三十四兩八錢七分。

澎湖廳歲出表(乾隆二十年,據《臺灣府志》)

  通判俸銀  六十兩
  通判衙役  一百七十九兩八錢
  祀典費   十八兩
     計款二百五十七兩八錢。

噶瑪蘭廳歲入表(道光十五年,據《噶瑪蘭志略》)  

  地丁 五千五百四十三兩四錢(徵穀九千二百三十九石餘,每石折銀六錢)
  耗羨 五百五十四兩三錢四分(徵穀九百二十三石九斗餘,每石折銀六錢)
  餘租 一千一百八兩六錢八分(徵穀一千八百四十七石八斗)
  鹽課盈利 一千四百七十一兩(年引七千石,每石售銀三錢三分,計二千三百十一兩,除繳引價八百四十兩,實盈此數)
  計款八千六百七十七兩四錢二分。

噶瑪蘭廳歲出表(道光十五年,據《噶瑪蘭志略》)

  通判俸銀   六十兩
  又養廉    五百兩
  廳衙役    三百五十一兩八錢
  鋪司兵    二百四十八兩八錢八分
  頭圍縣丞俸銀 四十兩
  又養廉    四十兩
  又衙役    三十七兩二錢
  又民壯    四十九兩六錢
  羅東巡檢俸銀 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又養廉   四十兩
  又衙役   五兩八錢四分
  又弓兵民壯 六十四兩二錢二分
  祀典費   二十兩
  計款一千四百八十九兩零六分。

臺灣文官養廉表(乾隆八年頒定)  

  巡視兩察院 二千四百兩(臺、鳳、諸、彰各解四百兩,府徵鹽價八百兩)
  分巡臺灣道 一千六百兩(臺、鳳各解四百兩,諸羅八百兩)
  臺灣府 一千六百兩(臺、彰各解二百兩,鳳山四百兩,諸羅八百兩)
  臺防廳 五百兩(鳳山解二百兩,諸羅三百兩)
  淡防廳 五百兩(本廳耗羨支給一百九十八兩一錢八釐,彰化解三百零一兩八錢九分一釐)
  澎糧廳 五百兩(本廳耗羨支給八十七兩五錢二分二釐,臺灣解四百十二兩四錢七分七釐)
  臺灣縣 一千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鳳山縣 八百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諸羅縣 八百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彰化縣 八百兩(本縣耗羨內支給)
  府經歷 四十兩(臺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臺灣縣縣丞 四十兩
  臺灣縣典史 四十兩(以上與經歷同)
  鳳山縣縣丞 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鳳山縣典史 四十兩
  下淡水巡檢 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諸羅縣縣丞 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諸羅縣典史 四十兩
  佳里興巡檢 四十兩
  斗六門巡檢 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彰化縣縣丞 四十兩(本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彰化縣典史 四十兩
  鹿子港巡檢 四十兩
  貓霧巡檢 四十兩(以上與縣丞同)
  淡水竹塹巡檢 四十兩(諸羅縣耗羨支給二十兩,府徵鹽價二十兩)
  淡水八里坌巡檢 四十兩(同上)
  右巡視御史二、道一、府一、廳三、縣四、經歷一、縣丞四、典史四、巡檢七,計款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兩。

臺灣武官養廉表(乾隆五十年,據《臺灣府志》)

  總兵 一千五百兩
  副將 八百兩
  參將 五百兩
  游擊 四百兩
  都司 二百六十兩
  守備 二百六十兩
  千總 一百二十兩
  把總 九十兩
  外委 十八兩

  右總兵一、副將三、參將二、游擊六、都司三、守備十二、千總二十六、把總五十二,計款一萬九千兩。

臺灣武官俸薪表(乾隆五十年,據《臺灣府志》

  總兵俸銀 六十七兩
  又薪湊銀 一百四十四兩
  副將俸銀 五十三兩
  又薪湊銀 一百四十四兩
  參將俸銀 三十九兩
  又薪湊銀 一百二十兩
  游擊俸銀 三十九兩
  又薪湊銀 一百二十兩
  都司俸銀 二十七兩
  又薪湊銀 七十二兩
  守備俸銀 二十七兩
  又薪湊銀 七十二兩
  千總俸銀 十四兩
  又薪湊銀 三十三兩
  把總俸銀 十二兩
  又薪湊銀 二十三兩  
  外委俸銀 十八兩
     右總兵一、副將三、參將二、游擊六、都司三、守備十二、千總二十六、把總五十二,計款六萬六千零十兩;而外委在戰兵之內,不給薪湊銀,月給白米三斗。

臺灣兵餉支給表(乾隆五十年,據《臺灣府志》)

  鎮標三營兵二千七百七十名  共銀五千五百四十兩
  城守營兵一千名       共銀二千兩
  南路營兵一千五百名     共銀三千兩
  北路三營兵二千四百名    共銀四千八百兩
  淡水營兵五百名       共銀一千兩
  安平水師三營兵二千五百名  共銀五千兩
  澎湖水師二營兵二千名    共銀四千兩
     計兵一萬二千六百七十名,共銀二萬五千三百四十兩。此外每兵一月給米三斗,由各縣徵收正供碾放。又兵丁恤賞之款,例由官莊租息支給。

噶瑪蘭營兵餉表(道光十五年,據《噶瑪蘭志略》;此款定由噶瑪蘭廳入款支給)

  都司一員俸廉 四百四十九兩三錢九分四釐
  守備一員俸廉 三百三十八兩七錢五厘六毫
  千總二員俸廉 三百八十四兩(每員一百九十二兩)
  把總二員俸廉 三百兩(每員一百五十兩)
  外委四員俸廉 七十二兩(每員十八兩)
  戰兵四百六十二名餉銀 八千三百十六兩(每名十八兩)
  守兵二百四十名餉銀 二千八百八十兩(每名十二兩)
  加餉 三千三百五十兩四錢(每兵年加四兩八錢,除外委外共六百九十八名)
  月米折銀 三千八十六兩六錢四分(每兵月給米三斗,共七百零二名,年須二千五百七十二石二斗,每石折銀一兩二錢)
  眷穀折銀 一千十兩八錢八分(每兵年給穀二石四斗,共七百零二名,須一千六百八十四石八斗,每石折銀六錢)
  盤費賞恤等 一千兩
  計款二萬一百九十五兩九錢九分。

臺灣勇營月餉表

營 制

勇營餉額錢

練營餉額錢

屯兵營餉額錢

管帶官

五〇、〇

五〇、〇

五〇、〇

幫帶官

五〇、〇

五〇、〇

 

文案

三〇、〇

三〇、〇

二〇、〇

冊籍

二四、〇

二四、〇

二〇、〇

帳房

二四、〇

二四、〇

一二、〇

營伍幫帶

一二、〇

一二、〇

三〇、〇

哨官

九、〇

九、〇

一八、〇

哨長

六、〇

六、〇

 

書識

四、五

四、五

八、〇

親兵什長

四、八

四、八

六、八

親兵

四、五

四、五

六、五

護勇

四、五

四、五

六、五

什長

四、八

四、八

六、八

正勇

四、二

三、六

六、〇

伏勇

三、三

三、三

四、〇

長夫

三、〇

三、〇

 

建省以後歲入總表(光緒十四年至二十年)

   款目       兩數
  地丁實徵 五十一萬一千九百六十九兩(光緒十四年清賦之額)
  補水秤餘 十二萬八千二百四十六兩(隨糧徵收)
  抄封叛產 五萬六千五百兩(照舊)
  官莊租息 三萬三千六百五十七兩(照舊)
  隆恩租息 三千七百五十兩(歲收租穀三千七百五十石,每石折銀一兩)
  城租   八千兩(歲收租穀八千石,每石折銀一兩)
  學租
  陸餉   一萬兩(照舊)
  水餉   一千兩(照舊)
  鹽課   十三萬兩(十五年實收之額)
  腦磺盈利 四十萬兩
  商務局  四十萬兩(火船鐵路等款)
  電報局  六萬兩
  郵政局  三萬兩
  煤務局  四十萬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伐木局  十萬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金沙局  二萬兩(十八年商辦認繳之額)
  茶釐局  十四萬四千兩(十六年商辦認繳之額二十萬圓,折兩如是)
  海關稅鈔 九十九萬一百四十六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船鈔   五千九百二十三兩(十五年收入之額)
  阿片釐金 四十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兩(十七年收入之額)
  百貨釐金 七萬五千兩(此款未實)
  文口規費 五千兩(十四年歸縣徵收)
  武口規費 二千五百兩
  福建協餉 四十四萬兩(十七年停止)
     計款四百四十萬二千三百二十五兩。

卷十 典禮志

 連橫曰:禮,所以輔治者也。經國家,序人民,睦親疏,防禍亂,非禮莫行。故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臺灣為海上荒服,我延平郡王闢而治之,文德武功,震鑠區宇,其禮皆先王之禮也。至今二百數十年,而秉彝之性,歷劫不沒,此則禮意之存也。起而興之,是在君子。

接詔

  詔至之時,總督遣官賚送。舟進鹿耳門,傳報。文武官具龍亭、綵輿、儀仗、鼓樂,至西門外接官亭迎接。恭捧詔書置於龍亭,文武官朝服北向跪迎,鼓樂前導,至萬壽宮。文武官東西立,賚送官南向立,贊唱排班,樂作,行三跪九叩禮。賚送官捧詔,讀詔官跪受,詣案前,宣讀。眾官跪聽畢,仍授賚送官,恭置龍亭,又行三跪九叩禮,以次退。詔交知府,分送各縣,宣讀頒佈。

迎春

  立春之前,有司豫塑春牛、芒神,以桑柘布土為之。牛身高四尺,按四時也;長三尺有六寸,三百六十日也;自頭至尾凡八尺,八節也;尾一尺有二寸,十二時也。鞭用柳枝二尺有四寸,二十四氣也。牛色以本年為法。頭、耳、角用天干,身用地支,蹄、尾、腹用納音。籠頭以立春之日干為色。用桑木。索孟日用麻,仲日用薴,季日用絲。造牛之土,以冬至後辰日於歲德之方取之。芒神身高三尺有六寸,一年三百六十日也。服以立春之日支受剋為衣色,剋衣為帶色。髻以立春之日納音為法,罨耳以時為法,鞋蔥行纏亦以納音為法,老少以本年為法。塑成置於東郊之春牛亭。先期一日,府、廳、縣各率屬,盛服鳴騶而至,贊導至位前。就位,上香鞠躬拜。獻爵三,讀祝,再拜。禮畢,簪花飲酒,屬官先行,長官次之。迎至府、廳、縣頭門之外。春牛南向,芒神西向。是日清晨刑牲設醴,府、廳、縣各率屬朝服,贊導至位前。就位,鞠躬拜,獻爵三,讀祝,再拜興。至春牛之前,各官執綵仗,左右立,長官擊鼓,次各擊牛三,揖。至芒神前又揖而退。是為鞭春之禮。

耤田

  直省各府、州、縣均於東郊建先農壇,高二尺有一寸,寬二丈五尺,祀先農。旁置耤田,備農具黑牛,擇土宜之穀貯之。以農人二,免其役,給口糧,使耕之。仲春之日,有司先期齋沐。至日,文武官率屬朝服致祭。帛一、羊豕一、鉶一、簠一、簋一、籩四、豆四,行三跪九叩禮。畢,易服,知府秉耒,佐執青箱,知縣播種。其在州縣,則知州、知縣秉耒,佐執青箱播種。耆老一人牽牛,兩農扶犁,九推九返,農夫終畝。既畢,朝服,率耆老農夫望闕謝恩,行三跪九叩禮。耤田之穀,以供祭祀,重農也。

祭社

  府州縣皆建社稷壇。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為紅牌金字。壇制:坐南向北,高三尺,方廣各二丈有五尺,四出,陛各三級。歲以春秋仲月上戊致祭。主祭官先期三日齋戒。將祭之前一日,省牲治器,除壇上下,設幕次中門,宿焉。祭日夙興,執事者陳禮器,設社位於稷之東,各列羊豕一、帛一、鉶一、簠二、簋二、籩四、豆四,主祭官祭服行禮,如儀而退,納主於城隍之廟。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同壇,在社稷之右,亦以春秋仲月致祭。壇高二尺五寸,方廣各二丈有五尺,陛四出,南向五級,餘各三級。雍正二年,奏准風雲雷雨之神居中、山川左、城隍右,禮與社稷同。各以府州縣為主祭,武官陪祭。祭畢,納主於城隍之廟。

釋菜

  永曆二十年春,文廟成,延平郡王經親行釋菜之禮。歸清以後,康熙二十四年,巡道周昌、知府蔣毓英重建,是為府學。三十九年,巡道王之麟建明倫堂。自是以後,各府、縣皆建文廟,尊先師也。每歲春秋二仲上丁之日,恭行釋菜之禮。先期三日,地方官齋沐停刑。將祭之前一日,習儀於明倫堂,省牲治器。四鼓齊集,執事者各司其事。文官為主祭,武官陪祭。先祭崇聖祠,禮畢,祭孔子,祀以太牢,舞六佾,以復聖顏子、宗聖曾子、述聖子思子、亞望孟子配。祭官各就位,啟扉,迎神,舞佾,樂奏咸平之章,行三跪九叩禮,興,樂止。行初獻禮:主祭官詣盥洗所,次詣酒尊所,至神位前,樂奏寧平之章,主祭官跪,皆跪,奠帛,獻爵,叩首,興。跪,讀祝,樂止,行三叩禮,復位。行亞獻禮:樂奏和平之章,畢,復位。行三獻禮:樂奏永平之章,畢,復位。飲福受胙,叩首,興,復位。各官皆行三跪九叩禮,興。徹饌:樂奏咸平之章。送神:各官俱行三跪九叩禮,興。讀祝者捧祝,司帛者捧帛,各詣燎所,望燎,偃佾,止樂,以次退。

祭纛

  纛,大旗也。臺灣鎮為掛印總兵,統率師干,權在閫外。每年霜降之前一日,鎮標城守各營將士,盛裝鎧仗,迎纛於北門外之較場,張幕駐軍。翌日黎明,陳兵致祭,祀以羊豕,獻帛酹酒,三獻而畢。揚旗鳴砲,以寓秋獼之禮。薄暮,束裝入城,歸纛於廟,各營皆然。

大操  

  督撫巡臺之時,奉旨閱操。先期,總兵檄召各營,駐較場左右。至日,督撫蒞場,立於演武廳之中。總兵以下皆執櫜鞬之儀,督撫辭焉。行裝入謁,禮畢。總兵下令開操,為兩軍攻擊之狀,考其優劣,犒以牛酒。副參以下,戎裝佩劍,送迎如禮。督撫回轅,各營亦拔隊歸。

旌表  

  鄉黨士女,有孝於父母、友於兄弟、守節勵烈者,縉紳列其事,狀於教官,鄰里為之保。教官告之有司,有司詳之督撫,乃具奏。禮部詳覆,下旨旌表,賜帑二十兩建坊,入祀。有司造其家,鄰里以為光,各具賀。祭之日,教官率縉紳行禮,子弟衣冠入拜,恭錄恩旨,藏於家。又有壽躋期頤,一產三子,為國之瑞,以至急公樂善者,亦各賜匾錫物,昭示後人。旌表之禮,以勸善也。

鄉飲  

  鄉飲之禮尚矣。漢制饗三老於太學,所以教孝。順治初,詔令京府直省各州縣每歲以正月望日、十月朔日各於儒學行鄉飲酒之禮。先日,執事者陳設禮堂,司正習禮。黎明,宰牲治饌,主席率僚屬司正至,遣伻速賓僎。比至,執事報曰:『賓至。』主席迎於庠門之外。賓西行,三讓三揖,而後升堂。東西立,各拜,就坐。執事者又報曰:『僎至。』主席又迎如前禮。已而介至,各就坐。執事者告司正揚觶。司正由西階升,詣堂中,北向立。賓僎以下皆立。司正揖,賓僎皆揖。執事者以觶酌酒,授司正。司正舉酒曰:『恭維朝廷,率由舊章,敦崇禮教,舉行鄉飲。非為飲食,凡我長幼,各相勸勉。為臣盡忠,為子盡孝,長幼有序,兄友弟恭;內睦宗族,外和鄉里,無或廢墜,以忝所生。』讀畢,司正飲酒,以觶授執事。司正賓僎皆揖,就坐。執事者舉律案於堂中,讀律者詣案前,北向立,眾皆立,行禮如前。既畢,徹案。供饌賓前,次僎,次介,次主。賓主乃起,北向立。執事者酌酒授主,主詣賓前,置席上,稍退,兩拜。賓答拜。執事者又酌酒授主,詣僎前,如前禮。於是賓起酬酒,僎從。執事者酌酒授賓,賓詣主前,置席上,如前禮。介三賓三僎以次酌酒,舉爵飲。供湯,復酌酒。三品畢,徹饌。賓主起。僎主僚屬居東,賓介三賓等居西,兩拜訖,送賓出門,東西行,三揖而退。凡鄉飲酒,主以府、州、縣為之,位於東南。賓以致仕之紳為之,位於西北。僎以鄉黨年高有德之人,位於東北。介以次長,位於西南。三賓以賓之次者為之,位於賓主介僎之間。眾賓序齒,僚屬序爵。正以教職為之,執事者以老生為之。凡有違犯科條者,不許於良善之席。違者罪以違制。敢有喧嘩失禮者,揚觶以禮責之。然臺灣久已不行,但存其制而已。

祀典

  傳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是故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禦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臺灣為荒服之地,鄭氏之時,始建文廟,尊先師也。清代因之,復祀武廟,崇武德也。若夫山川社稷之壇,城隍祝融之廟,名宦義民之祠,凡屬禦災捍患者,俎豆馨香,鼚鼓軒舞,其禮重矣。延平郡王為臺烈祖,精忠大義,沒而為神,臺人祀之。同治十三年冬,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建祠賜謚,以明季諸臣配。功德在民,敻乎尚矣!是篇所載,皆在祀典之列。若夫叢祠薄祭,則缺如焉。

各府廳縣壇廟表

臺南府(附郭安平)

  社稷壇:在府治東安坊,舊為永康里。康熙五十年,巡道陳璸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府治東安坊。康熙五十年,巡道陳璸建。

  先農壇:在府治東門外長興里。雍正五年,知縣張廷琰建。

  文廟:在府治寧南坊。鄭氏之時所建,祀先師孔子。康熙二十四年,臺廈道周昌、知府蔣毓英改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配祀先賢先儒。前為戟門、為欞星門、為泮池,後為崇聖祠。三十九年,臺廈道王之麟建明倫堂堂於殿左。五十一年,巡道陳璸建名宦、鄉賢兩祠。五十七年,知府王珍移泮池以欞星門之外。乾隆十四年,廩生侯世輝等捐資改建,正殿居中,左右為兩廡,前為大成門,又前為欞星門、為泮池,後為崇聖祠,左右為禮樂庫、典籍庫。門之左右為名宦祠,鄉賢祠。門外之左為禮門,右為義路。又外為大成坊、泮宮坊。廟左為明倫堂。又左為朱子祠。後為文昌閣。並鑄祭器、樂器。規制完備。

  武廟:在府治鎮北坊。永曆二十二年,鄭氏建,祀漢忠義侯關羽。中有寧靖王手書之額,題曰:『亙古一人。』康熙二十九年,巡道王效宗修,有碑記在廟中。雍正五年,詔以春秋仲月上戊致祭,用太牢,樂舞八佾,追封三代,後殿為三代祠。此外,在坊里者,列於宗教志中。

  天后宮:在府治西定坊,為明寧靖王故宅,康熙二十三年,靖海將軍施琅建,內有施琅紀功碑。五十九年,列入祀典。歲以春秋仲月致祭。乾隆五年,鎮標游擊石良臣於後殿增建左右廳,以右廳祀總兵張玉麟。四十三年,知府蔣元樞修,有碑記在廟中。其後疊修。臺灣奉祀天后甚多,其在坊里不列祀典者,載於宗教志中。

  府城隍廟:在東安坊府署之右,永曆二十三年,鄭氏建。康熙二十五年,修。乾隆二十四年,知府覺羅四明重修,增建兩廡戲臺,有碑記在廟中。四十二年,知府蔣元樞復修。

  龍神廟:在寧南坊。康熙五十五年,巡道梁文科建。

  田祖廟:在鎮北坊。康熙五十五年,巡道梁文科建。而鄭氏所建者,一在廣儲西里,一在保大西里,今圮。

  倉神廟:在鎮北坊。雍正十年,知縣林興泗建。

  風神廟:在西門外。乾隆四年,巡道鄂善建。

  火神廟:在小南門外。康熙四十七年,鳳山知縣宋永清建。

  海神廟:在鎮北坊,為赤崁樓故址。光緒十二年建。

  五子祠:在鎮北坊蓬壺書院之內,祀宋關閩濂洛五子。光緒十二年,知縣沈受謙建。

  朱子祠:在府學之左。康熙五十一年,巡道陳璸建,歲以春秋仲月致祭。

  文昌祠:在東安坊。歲以春秋仲月致祭。

  名宦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左。

  鄉賢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右。

  孝悌祠:在府學之右。

  節孝祠:原在鎮北坊。雍正元年,奉旨建,祀烈女,節婦。後改建於府學之右。

  旌義祠:在鎮北坊。乾隆五十三年,知府楊廷理建,祀林爽文之役陣沒義民,歲時致祭。嘉慶十年蔡牽之役,附祀者二十有七人。

  府厲壇:在小北門外。為康熙辛丑死事臺協水師游擊游崇功棲神之所。前為地藏庵。雍正元年,巡道陳大輦建。祠有司議舉厲祀,則於其地以行,名為北壇。歲以清明、七月望日、十月朔日致祭。先牒本府城隍設位於壇之上,祀以羊豕,下設無祀鬼神之位,陳牲焚楮,以妥其靈。乾隆十一年,知縣魯鼎梅修。三十七年,巡道奇寵格重修,有記。縣為附郭,不別為壇。

  延平郡王祠:在東安坊。永曆間,郡人建,稱開山王廟。乾隆間,邑人何燦鳩資重建。同治十三年冬十月,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建祠列祀,春秋二仲,有司致祭。中祀延平郡王,東西兩廡,以明季諸臣配,後殿中祀翁太妃,左為寧靖王祠,右為監國世子祠。

  施將軍祠:在寧南坊檨子林。康熙二十五年,郡人建,祀靖海將軍施琅。五十九年,地震圮。

  吳將軍祠:在東安坊。康熙二十六年,郡人建,祀總兵吳英,欽賜『作萬人敵』之額。祠後有樓曰仰止。乾隆五十三年,知府楊廷理修。後改為吳氏家廟。今圮。

  衛公祠:在東安坊府城隍廟。康熙四十六年建,祀臺灣府知府衛臺揆。

  吳公祠:在西定坊關帝廟右。雍正七年建,祀臺廈道吳昌祚。

  蔣公祠:在鎮北坊真武廟後。康熙三十年建,祀臺灣府知府蔣敏英。

  高公祠:原在鎮北坊關帝廟左,康熙三十三年建,祀臺廈道高拱乾,後移於寧南坊。

  靳公祠:在東安坊。康熙三十六年,祀臺灣府知府靳治揚,後圮。

  洪公祠:在東安坊。同治二年奏建,祀臺灣道洪毓琛。

  游將軍祠:在小北門外厲壇後。雍正元年建,祀水師游擊游崇功。

  王公祠:在東安坊清水寺街。光緒元年奏建,祀提督王德成。

  五忠祠:在安平鎮水師協署之左。雍正五年,水師副將陳炯倫建,祀水師副將許雲、游擊游崇功、千總林文煌、趙奇奉、把總李茂吉。

  功臣祠:在寧南坊文廟之南,向西。乾隆五十三年敕建,供林爽文之役平臺功臣牌位,則大將軍太子太保大學士貝子公福康安、參贊大臣超勇公海蘭察、成都將軍鄂輝、護軍統領舒亮、護軍統領普爾普、閩浙總督李侍堯、福建巡撫徐嗣曾等三十人。棟宇崔巍,地亦寬敞,有御碑八方,高各丈餘,下承贔屭,鐫御製平臺及諸功臣贊滿漢文各四,上覆以亭。又有一碑立於中,刻詩一首,字大徑寸。文曰:『 命於臺灣建福康安等功臣生祠,詩以誌事:三月成功速且奇,紀勳合與建生祠。垂斯琬琰忠明著,消彼萑苻志默移。臺地恆期樂民業,海隅不復動王師。曰為曰毀似殊致〈(近來以各省建立生祠,最為欺世盜名惡習,因令嚴行飭禁,並將現有者皆令毀棄。若今特命臺灣建立福康安等生祠,實因臺灣當逆匪肆逆以來,荼毒生靈,無慮數萬,福康安等於三月之內,掃蕩無遺,全部之民,咸登衽席。此其勳績固實有可紀,且令奸頑之徒觸目驚心,亦可以潛消狼戾。是此舉似與前此之禁毀雖相殊,而崇實斥虛之意則原相同,孰能橫議?且以勵大小諸臣,果能實心為國愛民、確有美政者,原不禁其立生祠也。)〉,崇實斥虛意在茲。』旁譯滿文。道光二年,飭臺灣縣學教諭鄭兼才、訓導王承緯監修,今漸傾圮。

  昭忠祠:原在縣學之左。雍正元年敕建,祀臺灣鎮總兵歐陽凱等,後圮。嘉慶七年,奉敕再建,附於功臣祠之側。十一年,乃設位以祭。道光元年,巡道葉始將康熙以來殉難官弁兵丁一律入祀。十三年,巡道徐宗幹、知府裕鐸率紳士等重修,立牌祀之。光緒十四年,改建於右營埔。

  縣文廟:在東安坊,是為縣學。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沈朝聘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前為大成門,後為崇聖祠。四十二年,知縣陳璸增建明倫堂於殿右。五十四年,巡道陳璸改建崇聖祠,以左為名宦祠、右為鄉賢祠。雍正十二年,貢生陳應魁建欞星門於泮池之前。乾隆十五年,廩生侯世輝等捐資重建大成門,左為忠義祠,右為孝悌祠。

  縣城隍廟:在鎮北坊。康熙五十年,知縣張宏建。乾隆十年,知縣李閶權修,有記。嘉慶十二年,知縣薛志亮乃廣其規,建兩廊。而安平鎮亦有城隍廟,乾隆十四年,水師副將沈廷耀建。五十年,副將丁朝雄修。自後疊修。

嘉義縣

  社稷壇:在縣治東南,康熙二十四年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縣治東南,康熙二十四年建。

  先農壇:在縣治東南,雍正五年建。

  文廟:舊在縣治西門內。康熙四十五年,署知縣孫元衡建。乾隆十八年,知縣徐德峻改建於西門外。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前為戟門,又前為欞星門,後為崇聖祠。

  武廟:在縣署東北隅,康熙五十二年,參將翁國禎建。

  天后宮:在縣署之左,康熙五十六年,知縣周鍾瑄募建。

  城隍廟:在縣署之左,康熙二十四年建。

  邑厲壇:在縣治東北,康熙二十四年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內。

  鄉賢祠:在文廟之內。

  忠義孝悌祠:在文廟之內,雍正元年奉旨建。

  烈女節婦祠:在文廟之旁,雍正元年奉旨建。

  羅將軍祠:在縣治東門之內,雍正二年奏建,祀北路營參將羅萬倉。

鳳山縣

  社稷壇:在舊縣治北門。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舊縣治北門。

  先農壇:在舊縣治東門外。

  文廟:在舊縣治北門外。康熙二十三年,知縣楊芳聲建。中為大殿、東西兩廡,前為戟門,又前為欞星門,後為崇聖祠。四十三年,知縣宋永清重建。

  武廟:在舊縣治東門內,雍正五年,知縣蕭震建。

  天后宮:在舊縣治龜山之頂,康熙二十二年奉旨建。乾隆二十七年,知縣王瑛曾重建。

  八蜡祠:在舊縣治龜山之北,康熙四十五年,知縣宋永清建。

  城隍廟:在舊縣治北門外,嘉慶十九年,改建於今治縣署之東。

  邑厲壇:一在舊縣治北門外,一在下淡水。康熙五十八年,知縣李丕煜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內。

  鄉賢祠:在文廟之內。

  忠義孝悌祠:在文廟之左,雍正元年奉旨建。

  烈女節婦祠:在舊縣治北門,雍正元年奉旨建。

  曹公祠:在今治鳳儀書院內之東,咸豐十年建,祀前鳳山知縣曹瑾。

  昭忠祠:在縣城外,光緒三年敕建,祀開山殉難之提督王德成、張光亮、李常孚、總兵胡國恆、福建候補道田勤生等,鳳陽柳銘撰碑,在祠中。

恆春縣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文廟:在城外猴洞山上。光緒十二年,知縣周有基建。中為大成殿、為兩廡,前為欞星門,後為崇聖祠,左為明倫堂,右為學廨。

  武廟

  天后宮

  城隍廟

  邑厲壇

澎湖廳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文廟:在文澳。

  武廟:舊在媽宮澳之西,乾隆三十一年,通判胡建偉修,今圮。光緒元年,水師副將吳奇勳改建於紅木埕,法人之役被毀。十七年三月,總兵吳宏洛倡捐重建。

  城隍廟:一在文澳舊廳署之東,咸豐元年,署典史呂純孝重修,規模不大。一在媽宮城內,乾隆四十四年,通判謝維祺捐建,有碑記;自後續修。光緒十一年亂後,通判程邦基飭紳士黃濟時等重修。

  程朱祠:在城內,光緒十一年,通判程邦基建。十九年,紳士蔡玉成等捐資於祠之左建文昌閣,右築講壇。以書院距城稍遠,以此為諸生講學之所。二十年夏竣工。

  文昌祠:在文石書院之後,乾隆三十一年建。光緒元年,紳士蔡玉成等重建,有碑記。

  天后宮:在媽宮澳,萬曆間建。康熙二十二年,靖海將軍施琅攻克澎湖,以為神佑,奏請加封,遣官致祭,鐫文廟中。

  風神廟:在媽宮澳城隍廟東。乾隆五十五年,通判王慶奎、水師副將黃象新等捐建。光緒七年,都司郁文勝重建。

  龍王廟:在媽宮澳觀音亭之東。道光六年,通判蔣鏞、水師副將孫得發等捐建。

  施將軍祠:在媽宮澳。康熙二十四年,人民合建,祀靖海將軍施琅。道光六年,通判蔣鏞籌款生息,祔祀在澎殉難文武官員,春秋致祭。

  昭忠祠:在媽宮澳。光緒四年十二月,副將吳奇勳等倡建,祀同治元年之役協營各標調赴臺灣弁兵助勦陣沒者,則署左營守備蔡安邦等暨兵丁一百三十四名。

  武忠祠:在媽宮澳協署之西,建置無考。乾隆五十六年,護理水師副將黃象新等捐修。

  胡公祠:在文石書院內,祀通判胡建偉等。

  節孝祠:在天后宮之西。道光十八年,署通判魏彥儀建,春秋致祭。光緒五年,媽宮澳商戶黃學周、黃鶴年重修。

臺北府(附郭淡水)  

  社稷壇:在府治東南,光緒十四年建。

  飛雲雷雨山川壇:在府治東南,光緒十四年建。

  先農壇:在府治東門外,光緒十四年建。

  文廟:在府治文武街,光緒十四年建。

  武廟:在文廟之左,光緒十四年建。

  天后宮:在府治府後街,光緒十四年建。

  府城隍廟:在府治撫臺衙後,光緒十四年建。

  縣城隍廟:附於府城隍廟之內。

  厲壇:在府治北門外,光緒十四年建。

  名宦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左。

  鄉賢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右。

  忠義孝悌祠

  烈女節婦祠

新竹縣  

  社稷壇:在縣治東門外,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山川壇:在縣治東門外,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先農壇:在縣治東門外,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田祖祠:舊在南門內,乾隆三十四年,同知宋應麟建。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移於先農壇之右。

  龍神祠:在縣治南門內,乾隆三十四年,同知宋應麟建。

  風雲雷雨壇:未建。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始設神位,附祀於龍王祠。

  文廟:在縣治東門內。嘉慶二十二年,同知張學溥建。道光四年,同知吳性誠乃竣成之。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後為崇聖祠,左為明倫堂。

  武廟:在縣治南門大街。乾隆四十一年,同知王右弼倡建。同治十年,邑人重修。

  文昌祠:在文廟之左。嘉慶八年,同知胡應魁建。

  天后宮:在縣治西門內。乾隆十三年,邑人陳玉友捐建。四十二年,同知王右弼修之。

  城隍廟:在縣署之右。乾隆十三年,同知曾曰瑛建。

  邑厲壇:在縣治北門外水田街。嘉慶九年,同知胡應魁建。

  火神廟:在縣治試院之左。光緒十三年,知縣方祖蔭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左。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

  鄉賢祠:在文廟之左,道光十三年奏建。

  昭忠祠:在文廟之左,道光十三年奏建。

  節孝祠:在文廟之左,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光緒十七年改建。

  孝友祠:在文廟之左,道光九年,同知李慎彝建。光緒十七年,移祀於節孝祠。

  德政祠:在明志書院之左,舊為敬業堂。咸豐七年,紳士許超英等改祀同知曹謹、曹士桂,後又祀同知袁秉義、薛志亮、李慎彝、婁雲等。

宜蘭縣

  社稷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八年,通判翟淦建。

  先農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文廟:在縣治。光緒二年,進士楊士芳、舉人李望洋等捐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後為    崇聖祠。

  武廟:在縣治西門。嘉慶十三年,居民原祀於米市街,二十三年,文昌宮落成,通判高大鏞移祀於宮之前殿。

  文昌宮:在縣治西門。嘉慶二十三年通判高大鏞倡建,前殿祀漢忠義侯,後殿祀文昌。

  天后宮:在縣治之南。嘉慶十二年,官民合建。

  城隍廟:在縣治西街。嘉慶十八年,官民合建。

  火神廟:在縣署之右。嘉慶二十五年,官民合建。

  神祇壇:即邑厲壇,在縣治南門外。嘉慶十七年,通判翟淦建。

  名宦祠:在文廟之內。

  鄉賢祠:在文廟之內。

  忠義孝悌祠。

  烈女節婦祠。

  楊公祠:在文昌宮之右,供開蘭官長楊廷理七人祿位。

南雅廳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昭忠祠:在廳治。光緒十九年,巡撫邵友濂建,祀十二年討番病沒陣亡兵勇,友濂題額,文曰『俎豆同榮。』

臺灣府(附郭臺灣)  

  社壇:在府治東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府治東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先農壇:在府治南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文廟:在府治小北門內,光緒十五年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後為崇聖祠,左為明倫堂,右為學廨。

  天后宮:在府治大墩街。

  府城隍廟:在府治新莊,光緒十五年建。

  厲壇:在府治北門外,光緒十五年建。

  名宦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左。

  鄉賢祠:在文廟欞星門之右。

  林剛愍公祠:在府治田中。光緒十五年,巡撫劉銘傳據全臺紳士奏建,祀福建陸路提督林文察。

彰化縣

  社稷壇:在縣治東門外,雍正二年建。

  風雲雷雨山川壇:在縣治東門外,雍正二年建。

  先農壇:在縣治南門外,雍正二年建。

  文廟:在縣治東門內,雍正四年,知縣張鎬建。中為大成殿、東西兩廡,後為崇聖祠,右為明倫堂,後為學廨。乾隆五十一年,明倫堂、學廨燬於亂。嘉慶二年,歲貢鄭士模捐修未竣;十六年,知縣楊桂森乃成之,改建明倫堂於廟左。

  武廟:在縣治南門內。雍正十三年,知縣秦士望捐建。嘉慶五年,知縣胡應魁移建於同知舊署。

  文昌祠:在縣治文廟西畔。嘉慶二十一年,知縣吳性誠建;而縣轄鹿港、西螺、北斗、員林、大肚、犁頭店、牛罵頭等處人士,亦各自建。

  天后宮:一在縣治北門內協署之後,乾隆三年,北路營副將靳光瀚建。一在東門內,乾隆十三年,知縣陸廣霖建。一在鹿港海隅,乾隆五十五年,大將軍福康安建。

  城隍廟:在縣治東門內,雍正十一年,知縣秦士望建。

  龍神廟:在縣治南門內,嘉慶八年,知縣曹世駿建。

  邑厲壇:在縣治北門外,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李本楠捐建。

  名宦祠:在文廟崇聖祠之左,道光十年,知縣託克通阿與邑紳捐建。

  鄉賢祠:在文廟崇聖祠之右,與名宦祠同建。

  忠烈祠:在縣治西門內,道光二年,知縣吳性誠捐建,祀林、陳、蔡三役殉難文武官兵。

  節孝祠:在縣治東門內,建省之後,合祀臺、彰、雲、苗四邑節婦孝子。

  朱公祠:在縣治西門內,光緒十五年,巡撫劉銘傳奏建,祀提督朱煥明,為戴案義民祠之址。

  義民祠:在縣治西門內,乾隆五十五年建,祀林爽文之役殉難義民。

  十八義民祠:在縣治西門外。先是雍正十年春,大甲西社番林武力作亂,總兵呂瑞麟率兵討,累戰弗克,番益猖獗,恣焚殺,縣治戒嚴,淡水同知張宏章適率鄉勇巡莊,過阿束社,番突襲之,幾不得脫。鄰近粵人方負耒出,見而大呼,眾爭至,與番鬥,宏章乃免,死者十八人,曰黃仕遠、黃展期、陳世英、陳世亮、湯邦連、湯仕麟、李伯壽、李任淑、賴德旺、劉志瑞、吳伴雲、謝仕德、江運德、廖時雨、盧俊德、張啟寧、周潮德、林東伯。越日,鄉人葬之西門外,題曰「十八義民之墓」。已而番平,大府上其事,下旨嘉許賜祭,各發銀五十兩,飭有司購地建祠,春秋肸蠁,以旌其義。

雲林縣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文廟:未建,光緒十五年,暫就文昌祠奉祀孔子。

  武廟   城隍廟:原在舊治。光緒十四年,知縣陳世烈建,後移今治,暫蓋竹屋。

  厲壇:在縣治南門外,光緒十年建。

  朝天宮:在縣轄大槺榔東堡北港街,祀天后,廟宇巍峨,人民信仰。先是康熙年間,僧樹璧自湄州奉神像來,結廬祀之,香火日盛。雍正八年,乃建廟。乾隆十六年,笨港縣丞薛肇廣、貢生陳瑞玉等捐資修之,以三十八年十月起工,翌年九月落成,費款一萬五千圓。道光十七年,子爵王得祿以平定海寇之役,為神顯祐,奏列祀典,敕賜「神昭海表」之額,命江安十郡儲糧道王朝偏代祭。咸豐五年重修。

  義民祠:在縣轄北港街。林爽文之役,街民固守拒戰,死者百零八人。高宗手書「旌義」二字,刻石建亭,號旌義亭。尋於亭後建義民祠以祀。

  昭忠祠:在縣治西南。道光十三年奉旨建,祀張丙之亂殉難官員兵民等,則贈知府銜方振聲、贈游擊馬步衢、贈都司陳玉成等。光緒十四年,斗六鹽館委員葉大鏞監修,以荖葉稅為祭費。

  將軍廟:在都司署內,祀二十四將軍。後楹祀臺灣鎮總兵林向榮。光緒四年,都司淩定國修。

  文昌祠:在縣治,同治七年建。又一在林圯埔街,光緒二十年重修。

苗栗縣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文廟:未建,光緒十五年,暫就文昌祠奉祀孔子。

  武廟   城隍廟:在縣治。

臺東直隸州

  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壇、先農壇:均未建。

  天后宮:在卑南馬蘭街。光緒十五年,統領張兆連建。先是兆連詳請巡撫奏請賜給匾額。十七年,卑南大麻里各社正副社長及通事等捐銀七百五十圓,購置田園,以為祀費。

  昭忠祠:在卑南寶桑海濱。光緒七年,同知袁聞柝建。十四年,番亂被燬。十八年,重建於鰲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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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 招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